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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2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17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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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北京市202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机构及权限

  1.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认定。

  2.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申请人须严格按照区级公告要求完成报名、审核及领证等相关工作。

  各区公告查询请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咨询服务”—“各省份认定工作联系方式”—“北京市认定机构联系方式”—“通知公告发布渠道”进行查询。

  二、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2026年10月8日9:00至10月14日16:00。

  2.体检结论有效期:体检结论日期在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0月22日(体检费用自理)之间,且须于“网上办理”材料复审结束(2026年10月22日16:00)前提交成功,方为有效。

  3.网上审核及复审:2026年10月19日9:00至10月22日16:00(全程网办,若系统自动核验失败,须于10月22日16:00前完成相关材料的系统补充上传;初中及以下学段教师资格审核时间按区级要求执行)。

  4.人工复审截止:2026年10月22日16:30。

  5.证书邮寄缴费截止:2026年10月23日13:00(逾期仅支持现场自取且不再支持领证方式变更)。

  三、官方办理渠道

  1.政策、公告查询:北京市教师资格网(https://www.bjtcc.org.cn)、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各区认定公告。

  2.认定报名、结果查询、材料补充上传(全程网办):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s://banshi.beijing.gov.cn)。

  四、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

  (一)受理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报本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有效期内北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

  (4)本市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

  (5)持有效期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北京市公安局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6)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1)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备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4.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应当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北京市指定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机构体检合格。

  6.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7.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8.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和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认定机构将在作出认定结论前,通过政府部门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开展性侵及其他违法犯罪记录信息查询。核查到有相应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

  (三)认定流程

  本次认定实行全程网办,具体环节及要求如下:

  1.体检方式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北京市指定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机构完成体检,体检费用自理,体检机构名单、联系方式及体检标准详见附件1。已持有有效期内体检证明的申请人,无需重复体检。

  2.网上报名

  申请人须在规定报名时段内,通过电脑终端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s://banshi.beijing.gov.cn),搜索“教师资格认定”事项,进入网上办理端口完成报名申报。报名填报时,须准确选择“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下半年报名确认点”,严格对照《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逐项完成信息填报、材料核对、申报提交等全流程操作。《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使用手册”栏目下载。

  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2026届应届本科毕业生不能报名本次认定。

  3.网上审核及复审

  审核时段内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s://banshi.beijing.gov.cn),在“教师资格认定”模块即可查询结果。

  结果分三类处置:“审核通过”的可直接选择领证方式;“需网上复审”的须于10月22日16:00前上传补充材料;“审核不通过”的本次认定终止,异议可通过系统申诉。逾期未补材料的视为放弃认定。

  4.证书领取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邮寄或现场自取。邮寄默认EMS邮寄,邮费自理,邮寄物含《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现场自取的,凭领证通知及有效证件前往指定地点领取。

  5.需上传的有关材料及注意事项

  系统提示“需网上复审”,申请人须按情形对应提交以下电子版材料,所有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

  (1)身份及属地材料

  a.具有北京市户口的,需上传本人《居民户口簿》首页与本人页图片;具有北京市集体户口的,需上传加盖户籍管理部门公章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图片。

  b.已办理《北京市居住证》的,可上传“京通”小程序的电子居住证截图,或者提供由公安户籍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北京市居住证确认单》原件图片。

  c.未同步学信网学籍的在读研究生须上传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含入学时间、学制、预计毕业时间、是否全日制等,由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开具,二级学院证明无效)。

  d.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需上传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图片,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京部队。

  (2)学历材料

  a.2002年(含)以后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的学历证书比对失败的,须上传毕业证书原件图片和“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b.2002年以前或其他未在系统注册的国内高等学历证书,须上传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c.军队院校学历证书(不含解放军第二、三、四军医大学及解放军艺术学院),须上传毕业证书原件和上述认证报告。

  d.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图片。

  e.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图片。

  (3)体检材料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由北京市指定的体检机构提供。申请人可联系相应体检机构获取纸质体检证明并上传证明所有页图片。

  (4)普通话材料

  上传《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图片。

  (5)其他材料

  a.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需上传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图片。

  b.2015年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同任教学科的,考试类型须选“非国家统一考试(含免考)”,并上传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全部成绩单复印件(须加盖档案管理机构公章);成绩单无“教育实习”成绩的,还须上传《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同样加盖档案管理机构公章)。

  c.内地(大陆)申请人无犯罪记录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核查。港澳台居民须自行提交由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需协助的可联系北京市教师发展中心申请开具相关函件。

  (6)重要提示

  a.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将依据相关规定撤销其教师资格,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b.《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为个人人事档案重要材料,申请人须及时归档留存。

  附件:

1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机构名单及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

2 北京市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流程图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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