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人〔2015〕18号
各有关区县教委:
你区县关于外省市引进特级教师重新认定为北京市特级教师的请示收悉。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教人〔2015〕12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外省市调入北京的特级教师重新认定的过渡办法>的通知》(京教人〔2015〕13号)(以下简称《过渡办法》),对2015年12月31日(含)前调入(人事关系办理完毕)我市的外省市特级教师,未参加过重新认定或重新认定未通过者给予两次重新认定机会。认定为北京市特级教师后,方可享受本市特级教师的相关待遇。
2015年11月25-27日我委组织专家进行了《过渡办法》制定后的第一次重新认定工作。经北京市特级教师重新认定专家组评议,市教委审核并经2015年第23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同意认定冯丽芳等77名同志(具体名单见附件)为北京市特级教师,从2016年1月1日起享受北京市特级教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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