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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0-04-08         来源:北京市语言文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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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宣传部、人大教科文卫体办公室、教委、司法局、语委,市属委办局语言文字工作机构: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5月30日经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8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北京市语言文字环境的改善与优化,对于首都率先实现现代化、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以及建设国家化大都市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若干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是依法行政的基础。语言文字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若干规定》,要把学习《若干规定》与学习《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相结合,通过学习,熟悉掌握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及其精神实质,提高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能力。

  二、广泛宣传,使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涉及到全社会及社会中每一位成员,对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宣传应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将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城市文明建设、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以及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等项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宣传,使广大市民了解《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内容,使法律规定深入人心。

  三、认真贯彻,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本辖区本系统贯彻实施《若干规定》的措施要求,促进《若干规定》的落实。在贯彻实施《若干规定》的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多做深入细致的宣传动力工作,积极、稳妥、逐步地搞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四、加强对学习宣传和贯彻《若干规定》的检查指导。北京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与北京市语委将采取适当形式,检查《若干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总结交流各地区、各部门经验,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北京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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