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语委、市属委办局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单位:
2007年本市以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契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在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新的成绩,为发扬成绩,总结经验,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决定评选表彰2007年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单位领导重视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积极参与市区县语委组织的各项活动,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水平和应用水平有新的提高。
(二)先进工作者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积极参与市、区县语委举办的各项活动,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中成绩显著。
二、名额分配
(一)各区县按以下名额推荐:
先进集体 先进工作者
东城区 5 15
西城区 5 15
丰台区 5 15
朝阳区 5 15
房山区 5 15
崇文区 4 12
宣武区 4 12
海淀区 4 12
平谷区 4 12
密云县 4 12
延庆县 4 12
石景山区 3 10
通州区 3 10
大兴区 3 10
顺义区 3 10
门头沟区 3 10
昌平区 3 10
怀柔区 3 10
各区县先进集体名额中包括参加2007年市、区语委组织的示范校评估和达标评估的单位;先进个人名额中包含社会用字监督员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二)市属委办局和相关单位推荐1至2名语言文字先进工作者。市语委办推荐4-5个先进集体。
三、工作要求
(一)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要向基层倾斜,基层干部不少于60%,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20%。请严格按照所分配的名额及比例推荐先进个人人选。
(二)推荐出的先进集体,需填写《2007年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登记表》(表一);推荐出的先进工作者需填写《2007年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工作者登记表》(表二)。加盖公章,一式二份。
区县语委办还需填写《2007年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汇总表》(表三)和《2007年北京市语言文字先进工作者汇总表》(表四)。并提供电子文本。
请于2008年1月11日前将评选材料报送市语委办公室(表格可在北京市语言文字网中下载)。
各区县语委、市属委办局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单位:
2007年本市以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契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在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新的成绩,为发扬成绩,总结经验,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决定评选表彰2007年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单位领导重视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积极参与市区县语委组织的各项活动,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水平和应用水平有新的提高。
(二)先进工作者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积极参与市、区县语委举办的各项活动,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中成绩显著。
二、名额分配
(一)各区县按以下名额推荐:
先进集体 先进工作者
东城区 5 15
西城区 5 15
丰台区 5 15
朝阳区 5 15
房山区 5 15
崇文区 4 12
宣武区 4 12
海淀区 4 12
平谷区 4 12
密云县 4 12
延庆县 4 12
石景山区 3 10
通州区 3 10
大兴区 3 10
顺义区 3 10
门头沟区 3 10
昌平区 3 10
怀柔区 3 10
各区县先进集体名额中包括参加2007年市、区语委组织的示范校评估和达标评估的单位;先进个人名额中包含社会用字监督员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二)市属委办局和相关单位推荐1至2名语言文字先进工作者。市语委办推荐4-5个先进集体。
三、工作要求
(一)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要向基层倾斜,基层干部不少于60%,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20%。请严格按照所分配的名额及比例推荐先进个人人选。
(二)推荐出的先进集体,需填写《2007年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登记表》(表一);推荐出的先进工作者需填写《2007年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工作者登记表》(表二)。加盖公章,一式二份。
区县语委办还需填写《2007年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汇总表》(表三)和《2007年北京市语言文字先进工作者汇总表》(表四)。并提供电子文本。
请于2008年1月11日前将评选材料报送市语委办公室(表格可在北京市语言文字网中下载)。
各区县语委、市属委办局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单位:
2007年本市以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契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在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新的成绩,为发扬成绩,总结经验,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决定评选表彰2007年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单位领导重视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积极参与市区县语委组织的各项活动,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水平和应用水平有新的提高。
(二)先进工作者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积极参与市、区县语委举办的各项活动,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中成绩显著。
二、名额分配
(一)各区县按以下名额推荐:
先进集体 先进工作者
东城区 5 15
西城区 5 15
丰台区 5 15
朝阳区 5 15
房山区 5 15
崇文区 4 12
宣武区 4 12
海淀区 4 12
平谷区 4 12
密云县 4 12
延庆县 4 12
石景山区 3 10
通州区 3 10
大兴区 3 10
顺义区 3 10
门头沟区 3 10
昌平区 3 10
怀柔区 3 10
各区县先进集体名额中包括参加2007年市、区语委组织的示范校评估和达标评估的单位;先进个人名额中包含社会用字监督员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二)市属委办局和相关单位推荐1至2名语言文字先进工作者。市语委办推荐4-5个先进集体。
三、工作要求
(一)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要向基层倾斜,基层干部不少于60%,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20%。请严格按照所分配的名额及比例推荐先进个人人选。
(二)推荐出的先进集体,需填写《2007年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登记表》(表一);推荐出的先进工作者需填写《2007年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工作者登记表》(表二)。加盖公章,一式二份。
区县语委办还需填写《2007年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汇总表》(表三)和《2007年北京市语言文字先进工作者汇总表》(表四)。并提供电子文本。
请于2008年1月11日前将评选材料报送市语委办公室(表格可在北京市语言文字网中下载)。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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