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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3—2015年度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7-19         来源:北京市语言文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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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语〔2016〕1号

各区语委,市语委各委员部门,有关高等院校:

  为总结经验,发扬成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第五条“本市对在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规定,市语委和市人力社保局决定组织开展2013—2015年度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先进集体

  市、区语委成员单位及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

  (二)先进个人

  市、区语言文字工作专职、兼职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社会用字监督员,语言文字工作信息员,语言文字教学人员及研究人员。

  二、评选名额

  表彰奖励语言文字工作先进单位120个,先进个人200名。

  (一)2013年、2014年经市语委认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乡镇、学校全部列入先进集体表彰名单。

  (二)市语委委员单位、各区语委、有关高等院校推荐先进个人名额见附表(附件4)。

  (三)市语委视工作绩效提名先进个人。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北京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在推动语言文字事业发展方面成效显著,开展语言文字业务工作成绩突出,语言文化建设卓有成效。

  3.干部职工队伍语言文化素养优良,普通话水平和规范汉字应用水平整体较高,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语言文化活动。

  4.在国家级或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创建工作中成绩优良,发挥了引领、辐射作用。

  (二)先进个人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北京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积极进取,勇于创新,热心参与各级语委举办的活动,在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推进语言文字信息化工作中做出了显著成绩,工作中发挥了骨干作用,在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系统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3.热爱语言文字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清正廉洁,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中以身作则,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4.从事语言文字工作5年以上,有良好的语言文化素养,工作绩效赢得所在单位和市、区语委的肯定。

  四、评选程序

  (一)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的方法,由基层推荐逐级审核上报。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推荐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各地区、各单位对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天。公示无异议后,市语委委员单位、各区语委、有关高等院校汇总本辖区、本单位推荐材料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对象进行汇总审核,确定拟表彰名单,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审定。

  (四)经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表彰名单,在本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会同市人力社保局会签表彰决定。

  五、奖励形式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及奖金。

  六、组织领导

  由市语委、市人力社保局组成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评选工作要依据分配名额和评选条件,进行民主推选。各区在推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要合理考虑语言文字工作专兼职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社会用字监督员、语言文字工作信息员、语言文字教学及应用研究人员的比例。推荐提名要面向基层,重点倾斜从事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一线单位和个人。副局级以上单位和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不得超过评选总数的20%。如全市推荐人选中处级人员所占比例超过20%,由市评选办公室对处级人员统一排序,择优表彰。

  (二)提名推荐须分别填写《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登记表》(附件2)、《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个人登记表》(附件3);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还须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附件5),推荐对象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的还须分别填写《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6)、《企业征求意见表》(附件7)。上述表格均须加盖单位公章(一式3份),于2016年3月15日前报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发送电子版至下列邮箱,以便及时汇总、组织评审。(本通知及附件可登陆北京市语言文字网站下载)。

  联 系 人:杜琪方

  联系电话:51994978 传真:66074286

  邮箱:duqf@bjedu.gov.cn

  地址: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语言文字工作处

  邮编:100031

 

  附件:

  1.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登记表

  3.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个人登记表

  4.2013-2015年度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5.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6.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7.企业征求意见表

  

  市语委 市人力社保局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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