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有关工作安排及《北京市实施〈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的意见》的要求,计划年内认定第八批北京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30 所。《通知》要求各区县教委、语委结合本区县实际做好迎评工作。
一、评估调研工作组
市语委评估调研工作组由市语委办、区县语委办工作人员及语言文字专家组成。
二、工作内容和标准
评估调研内容和标准按照《北京市中小学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执行。评定标准总分为100 分。
量化评价结果,得分在85 分以上方能评为北京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三、工作方式
(一)听取学校关于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三)随堂听课;
(四)实地考查校园用语用字情况;
(五)召开师生座谈会,并测试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掌握情况和普通话水平;
(六)反馈评价意见。
四、时间安排
(一)学校自评(6 月30 日前)
各区县语委办动员部署中小学、幼儿园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各申报学校对照评估标准的要求,制定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分工,开展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并向区县语委办提出迎检申请。
(二)区县初评(9 月30 日前)
各区县语委办依据评估标准,认真选拔,按照市语委办规定的名额提出北京市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名单,于10 月30 日前将《北京市中小学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一式2 份)报送市语委办。
(三)市级评估调研(11 月)
市语委评估调研工作组根据评估标准对申报学校进行评估调研,赴各区县调研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核准认定
市语委于12 月上旬审核批准第八批北京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名单。对经认定的示范校授予标牌,并给与引导鼓励性经费支持,同时列入2013 年至2015 年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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