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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遴选第三批北京市中小学名校长(名园长)发展工程学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6    来源: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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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教函〔2018〕584号

各区委教工委、区教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教师〔2018〕2号)等文件精神,着力加强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干部教师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能够在基础教育领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领军人才,根据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发展工程的意见》(京教工〔2012〕48号)有关精神要求,现将遴选第三批北京市中小学名校长(名园长)发展工程学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北京市公立普通中小学校长、公立幼儿园园长。

  二、遴选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事业心强,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奉献精神和时代精神,能够开拓创新、锐意改革,能够积极参与首都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综合改革。

  (二)具有比较扎实的教育教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和突出的办学业绩,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任职期间,学校办学实践特色鲜明,善于关注和分析学生,服务学生成长,能够以自身创新实践引领本地区学校的发展。

  (三)具有一定的学术素养和研究能力,积极开展和引领学校的教改实验和课题研究,能够深度参与课题研究,善于把研究成果转化为学校办学实践探索,进而促进全体学生的全面成长。

  (四)身心健康,具有强烈的学习与研究愿望,理解学习对学校发展和个人发展的重要性;能够坚持正常的工作和学习,合理安排时间、全程参与学习与研究,能够以自己的学习与研究带领学校教职员工的学习与研究。

  (五)一般具有3年以上正职校长(园长)的任职工作经验,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三、遴选名额及推荐名额

  第三批北京市中小学名校长发展工程学员30名左右,第三批幼儿园名园长学员20名左右。

  各区推荐名额依据各区公立中小学校(公立幼儿园)数量和校(园)长队伍实际确定,详见第三批北京市中小学名校长(名园长)发展工程学员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按1:2比例下达推荐指标。

  四、遴选方式

  遴选方式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专家综合评议的方式,确定最后人选。

  (一)所在区教工委、区教委推荐或自荐,并填写《北京市中小学名校长(名园长)发展工程学员推荐表》(附件2)或《北京市中小学名校长(名园长)发展工程学员自荐表》(见附件3)。凡自荐人员须由两位知名中小学校长(园长)或高校、教育研究机构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进行推荐。

  (二)区教工委、区教委组织评选小组对推荐人或自荐人选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推荐人选后择优排序,按程序上报。

  (三)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根据专家综合评议意见,提出初步培养人选名单。

  (四)初步培养人选名单经市教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经市教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培养人选。

  五、报送材料要求

  (一)报送时间:请各区教工委、区教委于11月2日前报送申报材料。材料包括:

  1.《北京市中小学名校长(名园长)发展工程第三批学员推荐表》或《北京市中小学名校长(名园长)发展工程第三批学员自荐表》,纸质版,一式3份;

  2.代表本人教学和研究水平的论文或论著不超过5项(所交成果一律不再退还,可提交复印件。论文提交期刊封页、目录页及论文全文;论著提交论著封页,版权页、目录页),一式3份;

  3.代表本人能力、水平的证书不超过3项(所交证书一律不再退还,可提交复印件),一式3份;

  4.《北京市中小学名校长(名园长)发展工程第三批学员推荐名册》(附件4),纸质版一式2份。

  (二)报送地点:所有材料电子版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dyw@bjedu.gov.cn和jiaoshiyanjiu001@126.com。纸质材料请各区教工委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教师研究中心(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4号院颐源居小区3号楼北侧B楼408室)。

  六、工作要求

  一是要高度重视。实施北京市中小学名校长(名园长)发展工程,是全面加强北京市中小学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教工委、区教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筹划,认真组织好本区培养对象的选拔推荐工作。

  二是要严格程序标准。在组织选拔推荐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程序,严格标准条件,确保学员质量。

  三是要加强过程监管。各区教工委、区教委在培养过程中,要对参训学员给予必要的支持保障。要激励参训学员始终保持强烈的学习内驱力,圆满完成培养和教学任务,不得中途放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8年10月2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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