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民〔2018〕4号
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办高校管理,规范招生宣传工作,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京教高〔200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9学年本市继续实施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凡经我委批准设立或管理的,持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2018-2019学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均要进行备案。
民办高校在本市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2018-2019学年秋季及春季招生简章、广告、报考指南、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招生及办学宣传信息,均为备案内容。
二、备案内容要求
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合法,要符合以下几项要求:
(一)学校总体情况的介绍要明确、具体
1.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型、办学内容、举办者、校长等信息应与《办学许可证》一致,如发生变更,须到我委办理变更手续。学校办学类型包括民办本科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办学内容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培训(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短期或业余培训、函授教育等。招生宣传的主体必须是民办高校,不得以内设机构(如二级学院)名义单独进行宣传。
2.有关办学条件、教学活动的图片要使用本校及本校师生员工的实景照片,不得使用电脑合成的图片;使用的图片要有文字说明,选用人物图片要征得本人同意使用。不得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招生简章和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领导人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照片。
3.学校的获奖项目要注明获奖时间和评选单位名称,招生简章和广告主要宣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选的奖项,由非政府部门评选的奖项应主要宣传近三年(2015年以来)取得的,数量不得超过所宣传获奖项目总数的50%。
4.招生宣传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模糊、夸大的信息,不得对学生和家长产生误导。不得回避、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要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分别制作、发布和备案。非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在专业设置、证书颁发等内容上要严格区别于学历教育,不得标注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制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学校代码”“专业代码”等内容。不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使用学生穿学位服的图片,须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附加有关通过自考等取得学位的文字说明。
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使用“100%考试通过率”“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100%就业率”“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承诺性用语。不得对学校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及学生就业前景、薪金水平等做虚假、夸大宣传。
(二)招生专业的介绍要明晰、详实
1.招生类别要明确分为本(专)科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培训、其他文化教育等。
2.学习形式要明确分为全日制教育、业余培训、短期培训、函授(或远程网络)教育等。
3.学校要根据招生类别和学习形式,分别介绍普通本(专)科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校自设培训专业、资格(等级)证书培训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校际交流项目等(专业介绍一览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
4.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举办培养目标是护士的护理类专业培训,招生对象须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证书。
(三)根据招生类别分别介绍学业证书类别,应说明颁发主体及颁发办法
1.被录取到普通本(专)科统招专业学习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证书。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参加(或自行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由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3.参加学校自设培训专业学习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4.参加资格(等级)证书课程培训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
5.学校举办本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须经教育部批准;举办本科以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须经北京市教委批准。参加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取得证书的类别与办法应与有关批准文件一致。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在本校办学层次内开展面向计划内学生的中外校际交流项目(如“2+1”“2+2”“3+1”项目),不得使用“预科”“直升”“直通”“连读”等承诺性用语。校际交流项目要取得国(境)外院校证书,证书认证工作应提前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6.学校与国内普通高等学校合作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站必须经我委2015年检查合格,与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合作设置的校外学习中心必须经我委2017年度检查评估合格。要按照主办高校相关要求,发布主办高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站,或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校外学习中心的招生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以承办校名义发布相关招生信息。相关“校外教学站”“校外学习中心”的招生信息不作为承办校的招生信息备案。
(四)招生简章和广告应载明的其他内容
1.收退费标准和办法。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分类管理,城区内的学历教育收费项目须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城区以外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高校自主确定,相关信息报市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查。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在所属区发展改革委备案。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与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内容一致,退费办法应符合《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京教民〔2012〕1号)的要求。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学校办学许可证编号。
3.公示网站:http://jw.beijing.gov.cn
三、工作程序
(一)各民办高校印制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在学校官方网站登载。招生简章和广告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后15日内,将所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备案材料送达北京民办教育协会(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9号3号楼301房间)。
1.学校提供下列纸质备案材料:
(1)招生简章和广告(一式2份),需加盖学校公章(骑缝章);学校招生宣传内容若包含视频短片,应报送视频光盘(一式1份)。(招生简章和广告电子文档要发送到北京民办教育协会的指定邮箱,应含文字、图片等内容,应为word文档。)
(2)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副本)和《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备查表、《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复印件(一式1份,需加盖学校公章)。
(4)《备案表》(一式2份,需加盖学校公章)。
2.学校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若往年已提供过相同材料且仍在有效期内,则无需重复报送。
(1)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的,要提交教育部或我委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与国(境)外学校开展学分互认等中外校际交流项目的,要提交相关合作协议(中文)复印件,参加学生为计划内学生的证明,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同意认证的证明。申请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涉及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办理招收外国学生的备案手续。
(2)招生简章和广告中涉及与用人单位开展联合办学、订单培养、推荐就业等,要提供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有效合作协议,协议签署有效期要涵盖本期所招学生毕业时间。
(3)招生简章和广告中涉及到的获奖项目,需提交相关的评奖结果文件或获奖证书复印件。
(4)招生简章和广告中涉及聘请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外单位教师,需提交聘书或学校聘用文件复印件。聘书或聘用文件应注明聘用期限,聘用期限应涵盖本期所招学生就读期间。
(5)其他能够证明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二)市教委将加强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把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及招生活动情况列入年度检查的重要考核项目。对发布违规、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招生管理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四、备案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受理时间
每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30-16:30。
(二)受理地点
1.办公地点: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9号3号楼301房间北京民办教育协会
2.联 系 人:王 蕾、刘鸿瑞
3.联系电话:62383547、62344339、62387428(传真)
4.电子邮箱:xiehuibeian@126.com
五、备案管理机关和地点
我委作为北京市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机关,负责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管理工作。
1.办公地点: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806室;
2.联 系 人:侯照阳
3.联系电话:51994733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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