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办发〔2008〕1号
各区县教委,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学校:
现将2008—2009学年度北京市各级各类学校校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一、普通中小学、职业高中(职业中专)
第一学期:
2008年9月1日(星期一)开学;
2009年1月16日(星期五)结束本学期工作,共20周;
2009年1月17日(星期六)至2月15日(星期日)放寒假,共4周零2天。
第二学期:
2009年2月16日(星期一)开学;
2009年7月10日(星期五)结束本学期工作,共21周;
2009年7月11日(星期六)至8月31日(星期一)放暑假,共7周零1天。
二、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
第一学期:
2008年9月1日(星期一)至2009年1月11日(星期日)活动19周;
2009年1月12日(星期一)至2月10日(星期二)放寒假,共4周零2天。
第二学期:
2009年2月11日(星期三)至6月16日(星期二)活动18周;
2009年6月17日(星期三)至7月14日(星期二)放暑假(第一段),共4周;
2009年7月15日(星期三)至8月11日(星期二)活动4周;
2009年8月12日(星期三)至8月31日(星期一)放暑假(第二段),共2周零6天。
三、各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成人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校历或参照上述日期执行。
四、各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校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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