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办发〔2015〕1号
各区县教委,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学校:
现将2015—2016学年度北京市各级各类学校校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一、普通中小学、职业高中(职业中专)
第一学期:
2015年9月1日(星期二)开学;
2016年1月22日(星期五)结束本学期工作,共20周零4天;
2016年1月23日(星期六)至2月22日(星期一)放寒假,共4周零3天。
第二学期:
2016年2月23日(星期二)开学;
2016年7月12日(星期二)结束本学期工作,共20周零1天;
2016年7月13日(星期三)至8月31日(星期三)放暑假,共7周零1天。
二、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
第一学期:
2015年9月1日(星期二)至2015年12月29日(星期二)活动17周零1天;2015年12月30日(星期三)至2016年1月10日(星期日)放寒假1周零5天。
2016年1月11日(星期一)至2016年2月2日(星期二)活动3周零2天;2016年2月3日(星期三)至2016年2月21日(星期日)放寒假2周零5天。
第二学期:
2016年2月22日(星期一)至2016年6月7日(星期二)活动15周零2天;2016年6月8日(星期三)至7月12日(星期二)放暑假5周。
2016年7月13日(星期三)至2016年8月16日(星期二)活动5周;2016年8月17日(星期三)至2016年8月31日(星期三)放暑假2周零1天。
三、各区县教委和市、区县教学指导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指导中小学校安排好2015-2016学年度教育教学活动。
四、各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成人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校历或参照上述日期执行。
五、各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校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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