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21〕229号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20〕254号),为做好本市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处理费属于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级收费项目名称“信息处理收费”(收费编码:220003),下设二级收费项目名称“信息处理费”(收费编码:220003001)。
二、信息处理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原则上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收缴,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信息处理费列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49950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各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自觉接受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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