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人〔2017〕29号
各相关区教委、人力社保局:
为提升乡村教师职业荣誉感,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的浓厚氛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8号)的精神和要求,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决定自2017年起,组织开展“乡村学校从教20年教师荣誉证书”(以下简称“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对象
颁发对象为2016年12月31日前在乡村和镇区学校(与享受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范围一致,含区级财政参照解决的)任教年限满20年正式在编专任教师。含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教师,2016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不再颁发。在乡村学校教学一线任教满30年的学校管理干部,符合条件的也纳入颁发范围。
任教年限指在乡村和镇区学校从事乡村教育工作的累计周年数。其中,间断后继续从事乡村教育工作,前后任教时间合并计算。经学校或主管部门批准,带薪到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学习的教师,学习结束后继续从事乡村教育工作的,其学习的时间可计算为任教年限。退休教师任教年限计算截止至离退休年月。
颁发对象应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热爱本职工作,师德高尚、勤勤恳恳、忠于职守;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颁发程序
1.填报。教师所在学校将符合条件的教师名单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教师填写《乡村学校从教20年教师荣誉证书登记表》(附件1),报送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
2.审核。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审核通过后,在区级主要媒体(网站或报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乡村学校从教20年教师荣誉证书登记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2)报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3.颁发。乡村学校从教20年教师荣誉证书由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以两部门名义联合颁发。获得荣誉证书的教师填报的《乡村学校从教20年教师荣誉证书登记表》由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返还,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附件1、附件2表格可在市教委网站下载。
三、工作要求
1.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各相关区教委、人力社保局要认真做好材料报送、审核把关等各项工作,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2.严肃工作纪律。教师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收回其荣誉证书,从个人档案撤出《乡村学校从教20年教师荣誉证书登记表》,并追究相应责任。有关工作人员如有徇私舞弊、借机牟利等违规问题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四、关于首次荣誉证书登记颁发工作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任教年限满20年的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首次登记颁发范围。请各区教委于2017年8月30日前,将《乡村学校从教20年教师荣誉证书登记人员信息汇总表》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教委人事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邮箱yxz@bjedu.gov.cn。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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