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教育部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内容和式样进行了修订,原2004年9月1日启用、教育部组织印制的办学许可证,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为做好本市民办高校办学许可证的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办学许可证换发的范围是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和管理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民办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本科学校、独立学院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教育部换发办学许可证。
二、换证时间
本市民办高校换发办学许可证时间为:2009年4月—12月。
三、换证要求
民办高校在换证时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学校名称。学校章程规定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名称。
(二)办学地址。学校章程规定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三)校长。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聘任,审批机关核准的校长姓名。
(四)举办者。审批机关批准的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学校者。联合办学的,按联合办学协议中明确并经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额多少为序,由多到少,最多填写三个出资者。
(五)学校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包括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三类。
(六)办学内容。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层次、类型、形式,包括本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高等非学历教育、职业培训、短期或业余培训、函授或网络教育等。
(七)备注。明确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四、换证程序
(一)提交申请。民办高校须提交以下材料:
1. 北京市民办高校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报告;
2. 北京市民办高校办学情况表;
3. 举办者情况及出资、验资、联合办学协议等有关证明材料;
4. 土地、校舍等办学条件情况有关证明材料
5. 校(院)长、执行校(院)长、常务副校(院)长及各副校(院)长有关证明材料;
6. 理(董)事会成员有关证明材料;
7. 财务负责人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8. 学校章程、理(董)事会章程;
9. 2007年度审计报告和民办高校办学情况专项审核报告,2008年度审计报告和民办高校办学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10. 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材料;
11. 涉及名称、办学地址、举办者、校长、法定代表人等审批事项的,审批机关的批文;
12.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学校需要提交的详细材料见表格填写说明和民办高校换发办学许可证提交材料一览表。
学校在换证时如涉及举办者、校长、名称、办学类型、办学性质、办学地址等变更时,须按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要求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二)检查审核。市教委受理换证申请后,对学校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三)换发新证。对符合要求的学校,由市教委换发新证。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换发新证。对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存在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行为,或未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的,依据法定程序终止学校办学。
五、其他事项
(一)办学许可证换发费用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有关申请报告文本和表格等材料可在市教委网站(http://mbjyc.bjedu.gov.cn)下载。
(三)所提交资料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封面可用硬皮),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除审计报告和专项审核报告可单独成册外,北京市民办高校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报告、北京市民办高校办学情况表(填表说明可不附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装订为一册。材料装订顺序按民办高校换发办学许可证提交材料一览表依次排列。如无某一项材料,以空白页代替,并注明无此项材料。所提交以上材料册数均为一式五份。有关申请变更事项的材料单独成册,一式两份。
(四)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有关材料提交时间为2009年5月11日—15日9:00至17:00。电子版同时发送至mjc@bjedu.gov.cn。
(五)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有关材料提交至民办高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北京市自动化工程学校实训楼301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德胜门外双泉堡科荟西路甲 2 号
邮编: 100192
联系人:胡丽雷
民办教育处联系电话:66074897
换证交材料期间联系电话:64869140 64860558-3301
换发办学许可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民办高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严格按照要求准备有关材料,严肃、高效、高质量地完成办学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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