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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及年度检查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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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教函〔2014〕206号

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2013年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及年度检查结果已经市教委2014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及年检结果

  参加2013年度评估及年检的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共84所,包括10所民办普通高校、5所独立学院及69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市教委委托专家组审核了学校提交的办学状况自评材料及财务年度审计报告,对22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组织了进校考察。

  66所学校达到评估和年检合格标准,12所学校基本合格,3所学校暂缓通过,3所学校不合格。

  二、根据评估和年检结果确定管理措施

  (一)对于评估和年检结论为合格的学校,准予在2013-2014学年招生。

  (二)对于基本合格的学校,要求在一年内限期整改,积极转型,整改期间准予招收非全日制学生,控制全日制学生规模。

  (三)对于评估和年检暂缓通过的学校,要求暂停招生活动,进一步明确办学定位及转型方案,限期整改。若在整改期限内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恢复招生。

  (四)对于评估和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停止2013-2014学年秋季招生,办学许可证已到期的,停止办理延期手续。

  (五)对于坚持内涵发展、规范办学、特色明显的学校,加大扶持力度。评估及年检结果与市财政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的评选挂钩,对于在评估中发现办学规范、有特色、有发展潜力的学校,在发展促进资金上予以重点倾斜。大力宣传办学经验,树立典型,从正面引导学校规范办学、内涵发展。

  三、办理办学许可证年检手续的有关事项

  (一)评估及年检结果为合格及基本合格的学校,应于5月30日前携带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到市教委加盖年检合格戳记。办学许可证已到期的学校,应按市教委《关于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校名的通知》(京教民〔2013〕2号)有关要求,携带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手续。

  (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到市教委民办教育处办理办学许可证年检手续。

  地 址: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7号奥运大厦1308房间

  联系人:左文智

  联系电话:66074897。

  (三)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到市教委发展规划处办理办学许可证年检手续。

  地 址: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7号奥运大厦1403房间

  联 系人:丁建

  联系电话:66074916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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