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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编制2004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03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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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计〔2003〕104号

各区县教委,市有关委、办、局(总公司)教育处: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4年北京市初中毕业会考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教计[2003]103号)精神,经与市发改委研究,现就编制2004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我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要求,以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扩大优质高级中等学校特别是优质普通高中招生规模,为初中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好的入学机会。

二、各区县教委要根据《北京市“十五”时期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和本区县实际,确定本区县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与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规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的招生规模要贯彻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的精神,按照市教委《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计[2001]8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确定。

三、2004年全市要确保普通高中招生计划9万人任务的完成。市教委将根据各区县的初中毕业生人数和资源情况,提出各区县普通高中招生的计划建议。

(一)各区县应主要通过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确保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完成。

(二)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市教委核准后,区县级重点中学和一般普通高中,可根据自身办学条件面向全市招生,并将招生计划分配给有关区县。

(三)市级重点高中(含示范高中校)在安排招生计划分配方案时要注意安排远郊区县的招生计划,并在2003年基础上适当扩大招生规模。

四、2004年全市普通中专总招生规模为3.4万人。

(一)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中专学校应根据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招生地区自主确定,努力保证重点中专校的合理招生规模。

(二)各学校按照自身的办学基本条件,依据教育部颁发的《设置标准》和市教委制定的《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向我委申报2004年招生规模,各专业招生规模由学校自主确定。

(三)普通中专的校外办学点要进一步收缩,普通中专校外办学点的招生规模应逐步减少,并控制在当年该校招生总量的三分之一以内。

(四)已设立高中部的普通中专学校,首先保证中专招生任务的完成。

五、2004年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全市总招生规模为2.9万人。

(一)各区县根据教育部《设置标准》和市教委制定的《实施办法》,审核各校的办学条件,充分考虑初中毕业生数量的变化情况,在2003年实际招生情况的基础上合理核定学校的招生规模。

(二)优先保证国家级、省部级重点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的合理招生规模。

六、2004年技工学校全市总招生规模为1.8万人。

(一)优先保证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校的合理招生规模。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参照教育部颁发的《设置标准》和市教委制定的《实施办法》,审核学校的办学条件,核定学校的办学规模。

(三)技工学校不得设立校外办学点。

七、提前招生规模审批程序。

各区县教委负责确定本区县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提前招生的学校、专业和规模,并报市教委核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与市教委商定的控制规模内确定提前招生的学校、专业和规模。普通中专参加提前招生的学校、专业和规模由市教委确定。

八、计划报送安排。

(一)各区县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招生规模于2004年1月8日前报市教委。

(二)普通中专在各区县的招生规模于2003年12月26日前报市教委。

(三)技工学校在各区县的招生规模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于2004年1月8日统一送市教委。

九、几项要求。

(一)各区县必须按全市统一部署和规定程序,在有招收初中毕业生资格的学校安排招生。

(二)调整经核定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规模,须办理正常的审批手续。

(三)各高级中等学校应严格按照市教委有关规定,认真规范办学行为,严肃招生纪律,保证2004年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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