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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定第三批北京市示范性普通高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11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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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基〔2004〕8号

各区县教委: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1〕27号)“建设60所以上规模大、条件好、质量高的示范高中”的要求,在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努力下,我市示范高中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在已认定26所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基础上,第三批北京市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工作于2003年11月完成。这次评估在总结前两批示范高中评估经验的基础上,汲取了评估专家提出的建议,在形式和内容上做了相应调整。

根据我市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认定的基本原则,在综合无记名投票结果及专家组评估意见的基础上,确认本次示范高中学校名单。经市教委2004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认定北京市第五中学、北京市育才学校、北京工业大学附属中学、北京理工大学附属中学、北京市十一学校、北方交通大学附属中学、北京市第二十中学、北京市中关村中学、北京市第十中学、北京市大峪中学、北京市昌平区第一中学、北京市昌平区第二中学、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中学、北京市顺义区第一中学、北京市怀柔区第一中学、北京市密云县第二中学、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平谷中学、延庆县第一中学等18所学校为“北京市示范性普通高中”。

各区县教委要认真总结示范高中的先进办学理念,组织并推广示范高中在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充分发挥这些学校的骨干示范作用。同时认真分析专家组的评估意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大力推进教育创新,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使学校办学特色更加鲜明,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普通高中教育的需求,为首都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做出更大贡献。

市教委将建立并完善对示范高中的复审制度,组织人员对已经认定的学校在改进专家意见和学校教育教学新突破等方面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出现严重违规、教育教学质量滑坡、不能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的示范高中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将撤销其“北京市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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