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科技、教育/其他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教建〔2026〕20号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2026-07-09
发布日期:2026-07-24
京教建〔2026〕20号
各市属高校,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实施市属高校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提高市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教委制定了《北京市属高校基础设施改造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第16次市教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6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属高校基础设施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高校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高校学生宿舍修缮改造内部指导标准(试行)》《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高校使用市财政性或中央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基础设施改造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范围
第三条 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为专项管理,由市属高校向市教委申报,并经市教委或市财政局评估评审且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新竣工配套类。主要包含新校区及新竣工单体配套实施的室内专业化设施提升、室外环境建设及市政管线配套等。
(二)消除安全隐患类。主要包含抗震加固等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安全的项目。
(三)改善办学条件类。主要包含学生宿舍、教室、浴室、运动场地、室外管线等提升教学和生活条件的改造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市属高校应建立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库,原则上应储备三年滚动项目,每年根据实施进度调整一次入库项目。项目库纳入市教育基建管理服务平台,由市教委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属高校应根据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坚持“计划性、保障性、可行性”原则,优先申报影响房屋安全、使用功能且前期条件成熟的项目。同一建筑避免重复申报。
第六条 树立绩效理念,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拟申报的新增项目,在报送市教委之前,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序,自行开展单位内部的事前绩效评估和预算评审。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合法性、合规性及技术性材料。合法性材料主要指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规划许可证等;合规性材料主要指涉及发展改革、规划、住建等部门,需前置提供报备手续或批复材料等;技术性材料主要指检测报告、设计图纸及预算、单位内部事前绩效评估和预算评审报告等。
第八条 新竣工配套项目需提供新建工程概算批复。新竣工配套项目应与概算批复内容有清晰界限,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教委统筹管理市属高校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编制和修订市属高校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管理制度。市学校基建后勤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初步审核市属高校基础设施改造项目计划,组织相关领域、专业的专家开展研究论证,提出指导性意见,协助市教委督促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实施和资金执行。
第十条 市教委结合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实施、绩效考评情况及当年可用财力,确定市属高校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名单及年度资金规模。年中或年底需追加预算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急事急办”的原则办理,追加项目需完成评估评审且在规定时间内能实施并完成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市属高校作为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计划、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属高校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内部控制管理等各项制度;配齐、配强各专业管理人员,确保专人专岗、责任到人。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市属高校应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市属高校应坚持“事前排查、事中巡查、事后核查、日常检查”的工作方法,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防控措施,对各类风险早研判、早部署、早处置;严格执行建设领域规章制度,不得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未履行安全监督手续等情况下擅自开工。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市属高校应加强成本管控,落实成本管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预算批复。经费开支主要用于工程费、设计费、监理费及其它工程相关费用。涉及清单编制、方案咨询、安全检测、审计费等费用应在基本经费(公用经费或自有资金)中安排列支。
第十五条 项目所需各类经费取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其中建筑材料、通用设施设备等取费标准应按照公布信息价中的国产、中档类参照执行。高校学生宿舍修缮项目单方造价可参照《高校学生宿舍修缮改造内部指导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预算一经批复,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项目发生重大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未经批复不得执行。结算后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市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交回市级财政。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属高校应加强对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项目决策、工程招投标及项目实施等方面接受巡视巡查、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应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实行财政资金使用评价。
第十八条 市教委牵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评估,将考评结果作为次年支持高校开展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重要依据,优先支持项目实施进度快、资金使用成效好、施工安全有保证的项目。
第十九条 市属高校应按照《校舍用房建设项目空气质量控制工作指引》要求,做好校舍用房改造项目空气质量控制,将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要求贯穿于项目立项、设计、选材、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的全过程。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如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定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教委直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高校基础设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京教建〔2019〕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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