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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科技、教育/其他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教职成〔2025〕10号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2025-12-31

发布日期:2026-01-08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分银行学分认定与转换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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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职〔2025〕10号

各区教委,燕山教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开放大学,北京市学分银行管理中心及各区管理分中心,各学分银行联盟成员单位,各有关院校和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市教育大会部署,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等文件要求,推进教育数字化,赋能首都学习型社会建设,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学分银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立交桥”作用,加强终身教育保障,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学分银行学分认定与转换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学分银行学分认定与转换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教育数字化,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教育数字化,赋能学习型社会建设,加强终身教育保障”的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市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教育部《学习型社会建设重点任务》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学分银行服务体系,健全制度标准规范,扩大学分银行应用范围,赋能首都学习型社会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学习者为中心。依托学分银行体系平台,健全规范标准,为学习者建立终身学习档案,先记录、后认定、再转化,有效节省学习时间,提高学习效率,实现各类学习成果的学分认定、积累与转换。

(二)坚持以学分银行服务体系单位为主体。尊重各单位的自主权,结合优势特色与实际需要,自主参与学分银行应用试点,开展学分认定或转换服务。

(三)坚持学习成果实质等效。综合审慎评价学习成果所体现的知识、技能、价值及其深度、广度、层级等,实施学分认定与转换,统一标准尺度,健全保障机制。

(四)坚持试点先行、点面结合、稳步推进。以需求为导向,优先选择社会紧缺专业领域的学习成果或认定与转换需求较为迫切的学习成果开展试点,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标准规范,稳妥有序拓展学分银行应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北京市学分银行服务体系单位(北京市学分银行管理中心,各区学分银行管理分中心,市级、学分银行联盟成员单位等)开展学历继续教育学习成果的学分认定与转换业务。各类非学历教育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探索,激励市民持续参与终身学习。

 

第二章  学分认定

第四条  学分认定的含义。学分认定是指对学习者完成的各类学习成果进行核实认定、等值评价和赋予学分的过程。学习成果包括学历教育学习成果和非学历学习成果。

学历教育学习成果是指从各类学校(普通高校、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校,以及中等教育学校等)的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取得的学习成果;非学历学习成果是指除学历教育之外、能体现学习者学习经历、资历、资格和能力的各类学习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职业经历、职业培训、资格证书、技能证书、在线学习、实习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科学研究等。

第五条  学分认定的主体。北京市学分银行管理中心,各区学分银行管理分中心,市级、区级学分银行联盟成员单位均是学分认定的主体。

(一)北京市学分银行管理中心开展的学分认定结果在北京市学分银行官网公布,在全市学分银行服务体系内有效,各区学分银行管理分中心和市、区学分银行联盟成员单位均可直接采用,无须重复认定。

(二)区学分银行管理分中心开展的学分认定结果在辖区内和区学分银行联盟成员单位内有效,如需扩大有效范围,可按程序向北京市学分银行管理中心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三)、区学分银行联盟成员单位开展的学分认定结果在本单位内部有效,如需扩大有效范围,可按程序向北京市学分银行管理中心或区学分银行管理分中心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第六条  学分认定的标准。北京市学分银行体系对学习成果开展学分认定的结果包括学分值、等级和类别三个部分。

(一)学分值以获得相应学习成果所需的社会必要学习时间为基准确定。原则上,按照1学时45分钟,1学分16学时计算学分值的最小认定分值0.25学分。

(二)等级根据学习成果体现的水平确定,分为A级、B级和C级三个等级。其中,A级相当于本科教育(含普通高等本科教育、职业高等本科教育、成人和继续教育高等本科教育等)的同等水平;B级相当于专科教育(含普通高等专科教育、职业高等专科教育、成人和继续教育专科教育等)的同等水平;C级相当于中等教育(含普通高中、普通、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等)的同等水平。

(三)类别根据学习成果所属的领域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思政教育类、创新创业类、身心健康类、艺术审美类、国学修养类等。类别可根据需要扩展,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一个学习成果登记多个类别标签。

第七条  学分认定程序各学分认定的主体均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细则,明确本单位开展学分认定的程序。程序一般应包含成果核实、等值评价、赋予学分等必要环节。学分认定原则上要有一定数量的外部专家参与。

 

第三章  学分转换

第八条  学分转换的含义。学分转换是指将原始学习成果认定的学分,按需求转换等值课程等值学分、等值证书)等目标学习成果的过程。

第九条  学分转换的主体。学分转换主体为目标学习成果授予机构。目标学习成果授予机构应认可北京市学分银行体系的学分认定结果,并根据自身办学实际受理学习者的转换需求申请,实施学分转换。

第十条  学分转换的规则。学分转换遵循学习成果实质等效原则。经学分认定的学习成果,根据认定的学分值、等级及类别,可直接转换为对应等级和类别的通识选修课或任选课学分;若目标学习成果为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等特定课程的学分,除需满足学分和等级要求外,还须对原始学习成果与目标学习成果所体现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水平进行比对,经认定实质等效后方可转换。转换学分占比一般不超过相关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的50%,同一学习成果不得重复转换国家或北京市另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学分转换的程序。学分转换的主体应制定本机构学分转换实施细则,明确学分转换的程序。各学分转换主体机构定期将本单位实施学分转换的结果信息,按要求提交至北京市学分银行管理中心,北京市学分银行管理中心定期官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共享。


第四章  实施保障

第十二条  明确组织架构。北京市学分银行服务体系主要组织架构如下:

(一)市学分银行管理中心。北京市学分银行管理中心设立在北京开放大学,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指导下,负责统筹全市学分银行体系的建设、运行和业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审核设立学分银行管理分中心和统筹发展市级学分银行联盟成员单位。

(二)区学分银行管理分中心。根据本市行政区划,各区学分银行管理分中心原则上每区设置1个,在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统筹区域内学分银行业务体系建设、运行和管理,受理区域内学习者在学分银行的开户与建档,办理学习成果存储、认定与转换等业务。区学分银行管理分中心可根据业务需要在区域内进一步设立学分银行业务受理点,或将区域内依法依规开展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各类机构(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组织等)统筹纳入区级学分银行联盟成员单位。

(三)学分银行联盟成员单位。负责受理本单位的学习者在学分银行的开户与建档,办理学习成果存储、认定与转换等业务。学分银行联盟成员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在本单位的分支机构设立业务受理点。市级学分银行联盟成员单位由市学分银行管理中心统筹审核、建立业务账户并指导开展业务受理。区级学分银行联盟成员单位由区学分银行管理分中心统筹审核、建立业务账户并指导开展业务受理。依法依规开展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各类机构(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组织等)可结合实际申请加入市级或区级学分银行联盟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鼓励实践探索。北京市学分银行管理中心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指导下,统筹组织推进各类学习成果的学分认定与转换业务,包括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业务指导、试点创新、过程监督、经验交流等。各区学分银行管理分中心和市级、区级学分银行联盟成员单位应积极参与开展学分认定与转换业务,并结合实际探索对技能证书、在线课程、培训项目等非学历学习成果的学分认定与转换。同时鼓励探索与北京市外合规学习成果的相关合作与互认,努力形成具有示范意义、区域特色、行业特色或跨区域协同特色的典型经验。

第十四条  强化质量保障。北京市学分银行服务体系单位均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方案,建立健全本单位开展学分认定与转换的机制,规范相关业务程序,确保学分认定与转换的质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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