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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 (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6-08-07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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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政策: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及我市教育法治建设要求,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教育惩戒实施、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为主题,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1.文件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2020年,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定义、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为中小学教育惩戒工作提供了基本规范。为进一步推动教育部文件落细落实,构建既坚守教育规律又贴合学生成长特点的教育惩戒工作体系,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稳定的制度保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2.文件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细则。

    3.文件的主要特点

    《实施细则》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是严格依据国家文件,确保内容合法合规。以《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为根本遵循,严格对接《规则》的核心要求,细化、完善关于教育惩戒实施条件、措施种类、程序要求、保障监督等内容,确保实施教育惩戒于法有据、程序规范。

    二是强化育人导向,突出锻造理念。明确惩戒的教育属性,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必须基于教育目的、符合教育规律、注重实际效果,重视学生的认知转变和习惯养成。提出实施教育惩戒后要及时开展关爱帮扶、行为矫治和正向引导,体现了惩戒的教育本位和人文关怀,推动实现学生行为矫正与健康成长双重目标。

    三是细化标准,提升针对性。充分考虑学生身心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细化不同学段、不同行为的分级分类惩戒标准,差异化规定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惩戒措施,明确各种不良行为的具体表现和对应惩戒层级,便于学校和教师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水平和行为性质,选择最适宜的教育干预方式,提升教育惩戒的实效性。

    四是明确程序,加强规范性。明确“带离课堂”“物品检查”等具体惩戒措施的适用情形与实施程序,完善重大处置的操作程序和协作机制,细化学生申诉的具体流程和办理要求,发挥学校决策机构在重大处分决定中的审议把关作用,为学校和教师规范实施教育惩戒提供清晰指引,切实维护各方权益,避免矛盾纠纷。

    五是推动校家社协同,凝聚育人合力。提出对教师开展教育惩戒专题培训,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积极向家长宣传、解读教育惩戒的政策法规,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推动建立教师依法履职与家长责任协同机制,形成育人合力。引入社会工作、心理咨询、法律顾问等专业资源,推动构建多方参与、专业互补的教育惩戒支持网络。

    4.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形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1)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2)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3)吸烟(含电子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4)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5)打骂同学、老师或通过网络辱骂、诽谤、人身攻击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6)欺凌同学,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7)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学生存在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情形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5.可当场实施的轻微教育惩戒

    教师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当场实施以下措施:(1)点名批评;(2)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书面检讨;(3)适当增加额外教学或班级公益服务任务;(4)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5)课后教导;(6)校规校纪或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6.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的教育惩戒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经当场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实施:(1)由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2)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3)接受专门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4)暂停或限制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等外出活动;(5)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7.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应当禁止的行为

    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以击打、刺扎等方式实施体罚;(2)超限度罚站、反复抄写、强制不适动作、刻意孤立等变相体罚;(3)辱骂、歧视、侮辱,侵犯学生人格尊严;(4)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惩罚全体学生;(5)因学业成绩实施教育惩戒;(6)基于个人情感倾向无依据惩戒,或明显不公对待学生;(7)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惩戒;(8)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

    8.学生及家长对惩戒或处分不服的救济途径

    (1)对学校依据细则实施的严重惩戒或纪律处分不服,可在决定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2)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3)对复核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9.学校制定校规校纪需要注意的事项

    学校应依法制定校规校纪,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家长、专家等意见,可组织听证;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学校决策机构通过后施行,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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