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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18-01-02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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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政策: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一、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紧密结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规范管理,健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出机制,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主要思路

      一是以疏解非首都功能为主要出发点,落实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主要任务,研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出机制。

      二是按照分类管理、精准施策等办法,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加强规范管理、引导退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是建立系统化、全链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机制,增量上严格把控、存量上严格规范、退出上畅通渠道。

      四是在法律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同时重点强化行政手段。

      三、重要措施

      《意见》中的“主要任务”部分是文件的重点内容,确立了六项主要任务。一是严格把控增量。严格执行“禁限目录”,严格审批条件,整体把控增量。明确市教委不再新审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区教委不再审批面向全国招生的一般性培训机构;二是优化结构布局。主要是优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空间布局和生源结构,积极推动城六区内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面向全国招生的一般性培训机构向外疏解转移。引导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京外招生规模和京外招生比例方面自觉落实疏解非首都功能的要求;三是促进资源整合。采取鼓励措施,推动一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资源重组,采取合并、整合等方式提升办学实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四是引导转型发展。引导办学定位与首都功能定位不相符、但具备一定办学条件的教育机构转型发展,扩大基础教育和学前教育阶段资源供给;五是严格规范管理。坚持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年检结果向社会公示。严格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地址变更和增设教学点;六是有序引导退出。在法律框架下,引导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有序退出。对于三年以上没有办学行为的,依法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或根据法律规定应予终止的,依法批准终止;对于违法情节严重应予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相关程序,由法院组织清算,宣告破产后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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