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合理膳食、均衡营养是中小学生智力和体格正常发育的重要物质保障,是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物质基础。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学生在校就餐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市教委联合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对《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京教勤〔2017〕36号)《北京市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京教勤〔2017〕3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一是加强学生在校就餐管理,系统解决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矛盾问题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完善政策制度、加大经费投入、强化监管力度等方式,努力为学生在校就餐创造条件,中小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受到师生、家长的肯定和欢迎,但对标人民群众对学生在校美好生活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办法》已实施多年,需要结合国家对学生营养健康和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新要求,以及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制度,迭代完善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的制度设计,进一步作出全面的规范性要求。
二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适应新时期学生在校就餐管理和食品安全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实际行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学生在校就餐人数日渐增多,供餐形式日益多元,学生营养健康和食品安全引发的社会关注在不断提升,必须高度重视,持续完善中小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学生在校就餐质量和食品安全管控能力,切实维护广大师生合法利益。
三是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大力提升学生在校就餐营养健康水平的必然要求。让孩子们在学校吃得安全、吃的健康、吃得营养、吃得放心,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应有之义。新修订的《办法》认真落实健康中国战略的具体要求,从加强营养健康监测、开展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加强食品营养健康宣传教育、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等各方面作出了制度性安排,有利于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二、《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重点针对以下10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原则。《办法》明确要求学校食堂无论是自主经营还是委托经营都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校外供餐坚持质量管理原则,供餐企业应从学生健康成长出发,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发育需求和季节特点,不断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为学生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组织管理方式。《办法》明确学校食堂实行属地管理,区教委是本区中小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的监管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细化了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财政、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明确学校书记、校长是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和校外供餐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压实管理责任。同时,要求学校建立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膳食委员会、实行食堂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制度,完善多方共商、共议、共同监管的管理机制,回答了“做什么、谁来做、怎么做”等问题。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经营管理方式。《办法》明确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应当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在校学生规模较大、就餐学生较多、自主经营确有困难或不具备自营能力的学校,报区教委审核同意后,采取委托经营方式提供供餐服务;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由校外供餐企业供餐。
四是进一步强化了问题导向。针对当前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招投标程序不规范、合同签订不规范、大宗食品采购不规范、饭菜定价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办法》从学校职责、校外供餐企业主体责任、食材采购、服务质量、应急处置、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校外供餐企业由区教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采购招标工作指引》统一组织招标,公开选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集体用餐配送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校外供餐企业,中标校外供餐企业名单要及时在区教委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明确了选定的校外供餐企业准入有效时间不超过3年;明确学校要与中标企业及时签订内容完备、条款完整、形式规范的合同,并互相监督履约执行,合同约定合作时间不得超过3年。
五是进一步突出了分类监管。《办法》对自主经营食堂和委托经营食堂分别设置了单独章节,提出了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自营食堂重点从财务制度、收支结算制度等方面,提出非营利性经营的具体要求;委托经营食堂重点从准入选择、合同签订、退出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六是进一步明确了采购管理要求。《办法》明确区教委要加强学校食堂采购需求管理,建立食堂大宗食品原材料招标制度和供应商准入制度,明确食材统一采购范围。对米面油、肉蛋奶等均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等方式,确定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信用记录良好、具备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优质供应商,建立稳定供应渠道。建立供应商退出和替补机制,加强动态考核。
七是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管理要求。《办法》对食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科普宣传教育、食品安全应急演练以及《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作出了全过程规范。
八是进一步明确了人财管理要求。《办法》对从业人员管理以及食堂财务管理作出统一规范。要求建立关键环节岗位责任制,落实岗位职责;明确采购、仓库管理、财务等岗位不得相互兼任;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和财政保障情况,合理配置食堂从业人员及进行日常培训;明确采取委托经营方式的食堂,学生餐费应据实与经营企业结算,由学校按照代收费方式进行管理;要求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
九是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检查要求。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企业的日常监管;加强对食堂财务审计;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等。
十是进一步突出了北京本地特色。为切实保障学生在校用餐质量,《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新修订的《办法》明确提出学校除了要制定陪餐方案以外,每餐均应有校级领导(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学生共同用餐。书记、校长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应当陪餐;书记、校长因外出等原因不能陪餐的,应委托其他校级领导(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代替;同时,进一步明确陪餐人员要轮流选择不同的班级进行陪餐,及时解决陪餐过程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餐食质量、数量、温度、卫生、餐饮浪费等问题,并做好陪餐记录;明确了陪餐人员餐费应与学生餐费标准一致,费用自理。校级领导(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陪餐将有助于推动学校领导更加重视学生餐饮质量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更好地保障学生在校用餐安全与营养健康。
三、《办法》修订主要依据哪些政策文件?
修订起草《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学校后勤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统筹做好学校后勤安全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就餐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文件。
四、新修订的《办法》与原《办法》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
一是进一步强化了部门联动。原《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由市教委单独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由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个部门联合印发。新修订的《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北京市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办法》由市教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5个部门联合印发,强化了部门间的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增强了监管力量。
二是进一步强化了学校和校外供餐企业的主体责任。新修订的《办法》明确提出学校书记、校长是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压实了管理责任;明确要求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要求校外供餐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与服务学校的合同约定进行经营活动,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定期向服务学校公开餐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属地教育、财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及服务学校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三是进一步适应了国家的新要求。《办法》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的新要求,细化明确了统一规范标准,如:学校要按规定设立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建立学生带量食谱制定与公示制度等;校外供餐企业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有资质的食品安全员和专(兼)职营养指导员,明确岗位职责,定期接受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卫生防疫培训与考核;校外供餐企业应积极配合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做好学生用餐满意度调查,对学校、师生和家长反映的问题与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五、如何理解委托经营食堂?
委托经营是指学校以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餐饮管理单位,将学校食堂委托其经营,受托方按合同约定经营学校食堂并承担责任的经营方式。
六、学校应当以何种方式确定委托经营食堂的经营方?
学校应当以招投标择优选择的方式公开选择食堂委托经营方。经营方必须是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设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至少配有1名具备资质的营养指导人员(注册营养师、营养配餐员、营养指导员等)或学生营养专员,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等制度,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在中国政府采购、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的,具备经营能力、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且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七、学校如何选择为本校供餐的校外供餐企业?
校外供餐企业由区教委依照招投标工作流程统一组织招标,公开选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集体用餐配送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校外供餐企业。中标校外供餐企业名单在区教委官方平台向社会公布。
有校外供餐需求的学校从区教委官方平台公布的校外供餐企业名单中,投票选定为本校供餐的校外供餐企业。具体选择程序是:成立由学校(2人)、家长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家长代表(不少于8人)组成的校外供餐企业选取工作小组,根据本校实际,从区教委官方平台公布的校外供餐企业名单中,选取不少于3家校外供餐企业,作为为本校提供服务的备选供餐企业,组织学生家长,从备选名单中投票选择最终为本校服务的校外供餐企业,并进行实地考察。学校要及时将投票结果向家长公开,并将相关资料归档。
八、如何理解学校是食堂管理的主体,对食堂管理负总责?
学校食堂是学校后勤服务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学校都是食堂管理的主体,书记、校长对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在食堂食材采购、从业人员管理、饭菜定价调价、财务管理等方面履行管理责任,发挥主导作用。
九、为什么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公益性是教育的基本属性,是学校食堂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引入社会力量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在经营期间具有事业性和企业性的双重属性,其宗旨和主要功能是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这是学校食堂与社会餐饮企业的本质区别,经营方不能追求利益最大化,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新修订的《办法》对学生营养健康提出了哪些要求?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学校在学生营养健康管理方面的责任,要求学校建立营养健康管理制度,明确人员培训和考核、营养健康教育、配餐和烹饪、供餐及服务评价等职责;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人员,制定营养配餐计划、带量食谱及营养标识等;明确了学校食堂应在校园营养师指导下,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营养需求,制定品种多样、数量充足、成本合理、结构科学、营养均衡的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将营养与健康教育纳入教育内容;规定了校外供餐企业要制定合理膳食营养配餐计划,根据食物品种、季节特点和饮食习惯等因素,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和身体活动水平配餐,并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和干预,提供个性化营养配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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