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语教[2002]1号
各区县语委、教委、市属委办局语言文字工作机构:
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于今年11月下旬对我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为搞好评估,以评估推动全市语言文字工作的深化与发展,现将全面部署、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教育部、国家语委对我市进行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考察、评价我市语言文字常规管理及应用情况。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应以“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为指导思想,重在建设、重在宣传教育、重在过程、重在实效。通过评估切实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高城市语言文字管理水平。
(二)通过自评和他评,总结本地区、本部门语言文字工作的经验,找出工作中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狠抓落实。
(三)通过广泛发动、深入宣传、抓住契机开展工作,推动各单位把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与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建设现代化国家大都市相结合,努力把我市建成语言文字规范化的首善之区。
二、评估的范围、内容、标准和分工
(一)评估范围为北京市所辖18个区县,涉及的领域有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
(二)评估主要内容为《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规定的指标项,即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
(三)评估标准为《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合格标准为:总得分182分以上(即达到应得分的70%以上)。鉴于区县应得分不同,区县合格标准为:总得分占应得分的70%以上(区县应得分参见《〈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
(四)北京市8个城区接受教育部、国家语委组织的评估认定,10个远郊区县接受市语委组织的评估认定;18个区县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县自我检查评估工作;市属委办局语委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自我检查评估工作。
三、评估的程序
(一) 自我检查评估
各区县及市属委办局对照《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估,并按要求改进工作。8个城区及市属委办局的自我评估于7月15日前完成;10个远郊区县的自我评估于12月底前完成。
(二) 进行评估认定
1.市语委根据自我评估完成情况,确定评估时间安排,并组织评估组,实地进行检查评估,提出认定意见。
2.市语委对8个城区初评检查的时间定在7月15日至7月31日,对市属委办局初评检查的时间定在8月1日至8月30日。
3.市语委对北京市10个远郊区县的评估于2003年上半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进行。
四、市语委评估认定办法
(一) 市语委评估组进行评估认定的主要工作
1.听取受评估部门、单位关于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介绍;
2.查阅《十四孩子则》“评估依据”部分规定的文件、资料;
3.与受评估部门、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座谈;
4.按照《标准》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抽样范围镍进行实地检查;
5.汇总评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6.将评估认定意见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将评估工作情况向上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进行汇报。
(二) 采取定点和随即相结合的方式抽取部分单位和对象评估,具体规定如下:
1.党政机关:定点检查市、区县政府机关,市、区县教委,市、区县广播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区县文化管理委员会;随机检查市、区县所属一委办局、区县所属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
2.学校:随机检查一所幼儿园,一所小学,一所非师范类中等学校,一所非师范类高校,一所师范院校。
3.广播影视:定点检查市、区县电视台;随机检查该电视台任一频道的一个新闻节目、一个专题节目、3条自制广告。
4.新闻出版:定点检查市党报;随机检查一其他市级报社。抽看上述报纸当年任一期。
5.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随机检查一火车站或机场、长途汽车站、地铁站,一银行或邮局、医院,一影剧院或体育馆、博物馆、公园,一大型商场;随机检查街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各3处。
五、表彰奖励
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中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先进条件如下:
(一) 有开拓精神,勇于承担评估试点,并取得较好效果;
(二) 对评估的方式方法等有所创新;
(三) 评估总得分占应得分的95%以上;
(四) 有突出表现的集体和个人。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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