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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国家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规范用语用字的通知

时间:2010-04-08         来源:北京市语言文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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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文件

  

各区县人事局、语委,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部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关于国家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应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的规定,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人大<1999>46号)要求,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语言文字委员会决定,进一步规范本市国家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用语用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机关应坚持以普通话为公务用语,国家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应坚持使用普通话,并逐步将普通话作为考核公务员能力水平的内容之一。使用方言以及普通话不熟练的公务员应参加普通话培训,以逐步提高普通话水平。

  二、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与各级语委机构的配合,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推广普通话的意义,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高公务员学习使用普通话的认识和自觉性。

  三、各级政府机关人事部门要把国家公务员应具备的普通话等级标准作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晋升的参考条件。

  四、各级人事部门要结合提高公务员素质和机关队伍建设,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制定公务员普通话培训计划,本市城近郊区的国家公务员普通话水平为二级乙等(80分)以上;远郊区县的国家公务员普通话水平为三级甲等(70分)以上。

  五、全市国家公务员要求在2004年底以前完成普通话培训。普通话基础较好的公务员要进行3个小时的培训。普通话基础不够好的公务员要进行重点培训,重点培训以自学、互帮互学为主,辅以集中辅导。培训要结合工作实际,具有针对性,注重实效。在完成普通话培训后,有条件的机关可以按程序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

  六、本市公务员普通话培训工作由市、区、县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人事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员的普通话培训工作,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协助配合;区、县人事局负责区县机关公务员普通话培训工作,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协助配合。

  七、各级政府机关国家公务员在公文起草和公文写作中要坚持规范用字。杜绝异体字、繁体字(特别要求用繁体字的除外)。减少错别字。

  八、各级政府机关内的各种指示标牌、公式牌用字应符合规范,没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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