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语办[1997]5号
各区县语委、市属委、办、总公司语言文字工作机构: 现将北京市工商局[1997]28号文《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级语委部门在管理公共场所不规范商标注册字或其他不规范字时,可根据需要,依据《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精神,请工商管理部门给予配合。
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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