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语办<2009>7号
各区县语委办:
根据2009年工作总体安排,市语委办决定继续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和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单位创建工作,同时启动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乡镇创建工作,并就以上两项创建工作开展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每区县可推荐1至2所学校进行评估,达到相应标准的学校将被认定为“北京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二)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单位评估:每区县在党政机关和公共服务行业中推荐1至2个单位进行评估,达到相应标准的单位将被认定为“北京市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单位”。
(三)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乡镇评估工作方案将另行文。
二、评估标准
(一)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评估内容及标准按照市教委、市语委《转发<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京教语〔2005〕1号)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单位的评估内容及标准按照《北京市实施<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细则》(京语办〔2002〕5号)中的《党政机关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单位评估标准》和《公共服务行业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单位评估标准》执行。
三、组织实施
评估工作由各区县语委办组织实施,市语委办将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抽查。
评估工作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应包括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和语言文字方面的专家。
评估内容应包括单位领导汇报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情况、语言文字法规知识和普通话水平测验(抽查5至10人)、评估组与部分员工座谈了解情况、单位环境用字情况检查,示范校评估还应包括课堂教学检查。
四、工作步骤
(一)发动与申报阶段:11月20日-11月26日
区县语委办做好申报的动员工作,申报单位在自评自查的基础上向区县语委办提出申请,区县语委办研究确定参评单位名单,并于11月30日前将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日程安排报送市语委办。
(二)评估检查阶段:12月7日-2010年1月15日
区县语委办评估工作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检查,市语委办专家组进行抽查。区县语委办应在2010年1月15日前将《北京市中小学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和《北京市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单位评估登记表》(一式二份)报送市语委办。
(三)审核认定阶段:2010年2月
市语委办审核申报材料,依据区县语委办评估意见,结合抽查情况对申报学校和单位进行审核评定。结果将于2010年3月公布。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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