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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语委部署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示范乡镇创建工作

时间:2011-11-09         来源:北京市语言文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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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语委部署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示范乡镇创建工作

  根据国家语委的总体工作部署,本市自2002年至2004年在全国率先全面完成了一类二类城市的评估任务,至2009年分5批共认定113个单位为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创优单位。为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语言文字规范化创建工作的激励、推动和辐射作用,巩固、深化前一时期创建评估工作的成果,市语委于3月22日发文(京语【2011】5号),决定自2011年至2013年,开展为期3年的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示范乡镇创建活动,每年认定全市街道、乡镇总数的10%为示范单位。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示范乡镇创建活动,是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的语言生活、提升市民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水平的创新举措。街道、乡镇是本市区域构成的基本单元,开展街道、乡镇语言文字规范化创建工作,将使语言文字工作深入走向城乡社区和基层,从而扩大语言文字工作的覆盖面,健全和完善语言文字工作网络。

  (二)明确创建工作的内容。创建工作要依靠街道、乡镇所属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以辖区内的繁华区域及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把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的建立等管理工作情况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情况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着重考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北京市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普通话的普及程度和规范汉字的社会应用水平。

  (三)明确创建工作的原则。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原则。通过评价语言文字常规管理和语言文字应用的基本状况,促进日常工作,强化过程指导,形成长效机制,推动工作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区县语委的协调作用,积极争取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领导的支持,对创建及评估工作给与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积极争取语委各委员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形成创建合力。

  二、评估办法

  (一)评估对象:采取定点和随机相结合的方式选取部分单位进行实地考查,包括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机关;随机检评一个社区、一个繁华街区、2个公共服务单位(如商场、医院、邮局、银行等)。

  (二)评估标准:一是《北京市街道乡镇党政机关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二是《北京市街道乡镇公共设施和服务行业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三)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组成员由有关领导带队,语言文字专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社会用字监督员、语言文字工作干部5至7人组成。

  (四)评估程序:1.听取申报单位工作汇报;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3.召开小型座谈会;4.实地考查;5.汇总评分,针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评价意见,并向申报单位反馈。

  (五)工作阶段:

  1.自查自评阶段(4月20日前)。区县语委组织发动所属街道、乡镇对照评估标准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在此基础上,由街道、乡镇向区县语委提出评估申请。

  2.区县评估阶段(5月20日前)。根据街道、乡镇的申请,区县语委组成评估工作组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在此基础上,由区县语委按所辖街道、乡镇总数10%的名额向市语委推荐,申请市语委评估。5月20日前,区县语委办将《北京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乡镇申报表》一式3份报市语委办。

  3.市级评估阶段(6月底前)。根据区县语委的申请,市语委组成评估工作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

  (六)审核与授牌:市语委对检查评估结果进行审核,作出审核评语并公布结果。对评估80分以上的单位将分别授予“北京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北京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乡镇”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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