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关于开展第三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示范乡镇创建评估检查暨执法调研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乡镇:
现将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示范乡镇创建评估检查暨执法调研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街乡镇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北京市街道乡镇党政机关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北京市街道乡镇公共设施和服务行业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和创建工作。申报工作采取街乡镇自报与语委办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请申报第三批语言文字规范化街乡镇的单位务必于2013年9月30日12时前将纸质版及电子版申报表(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自查报告报区语委办,区语委将根据各街乡镇自查报告及检查情况,确定迎检街乡镇。
区语委办地址:丰台区教委216房间
区语委办电话:63852175 63852177
区语委办邮箱:ftqywb@126.com
丰台区语委办
2013年8月28日
附件:
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示范乡镇创建评估检查暨执法调研工作的通知》
京语〔2013〕7 号
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
开展第三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示范
乡镇创建评估检查暨执法调研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语委:
经市领导批准,根据市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示范乡镇创建工作的通知》(京语〔2011〕5号)及《北京市实施〈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意见》要求,市语委将开展第三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示范乡镇创建评估工作。今年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颁布十周年,市语委决定将创建评估检查工作与执法调研工作相结合一并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评估检查执法调研工作组
市语委评估检查执法调研工作组由市人大、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部门、市教委有关负责同志以及语言文字专家和市语委工作人员组成。
二、工作范围
按照《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示范乡镇创建工作的通知》(京语〔2011〕5号)的统一部署,每年认定10%的街道、乡镇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示范乡镇,三年累计实现30%的目标。各区县语委应从本区县申报名单中选取一个街道或乡镇接受评估调研检查,并在该街道或乡镇中选取一个公共服务从业单位和一条繁华大街作为受评对象。各区县在往年申报的基础上,今年具体申报数量见下表:
|
区县 |
申报数量 |
区县 |
申报数量 |
|
东城 |
2个 |
大兴 |
2个 |
|
西城 |
3个 |
通州 |
2个 |
|
朝阳 |
11个 |
顺义 |
3个 |
|
海淀 |
6个 |
昌平 |
4个 |
|
丰台 |
4个 |
延庆 |
2个 |
|
石景山 |
1个 |
密云 |
2个 |
|
门头沟 |
1个 |
平谷 |
2个 |
|
房山 |
3个 |
怀柔 |
2个 |
三、工作内容和标准
评估检查执法调研内容和标准按照《北京市街道乡镇党政机关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北京市街道乡镇公共设施和服务行业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执行。
四、工作方式
(一)在受检街道、乡镇召开汇报会,听取语言文字工作自评报告,今年需加入执法检查的内容;工作组询问语言文字工作开展情况;
(二)查阅《评估标准》中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并对受检街道、乡镇机关及服务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知识和普通话水平测试;
(四)按照《评估标准》规定的指标要素,进行实地考察;
(五)对受检街道、乡镇的语言文字工作情况进行反馈。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7月30日前)
各区县语委制定本区县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示范乡镇创建迎评工作方案,召开迎评工作布置会,受检街道、乡镇充分掌握评估检查执法调研内容和标准,明确迎评职责,积极开展创建迎检工作。
(二)自查自评(9月30日前)
各区县语委依照《评估标准》对辖区内所属街道或乡镇及相关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自查自评,组织相应的培训,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在此基础上遴选出申报名单并确定受评街道、乡镇。申报的街道、乡镇撰写自评报告,整理近三年来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材料,近十年来执法检查的情况,填写《北京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示范乡镇申报表》,做好各项迎检准备。各区县语委办于10月10日前将《北京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示范乡镇申报表》(一式两份)报送市语委办。
(三)市级评估检查执法调研(10月22日至31日)
市语委评估检查执法调研工作组分两组,根据《评估标准》对受检街道、乡镇进行评估检查执法调研。各区县受评时间如下:
|
日期 |
区县 |
日期 |
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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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 |
东城 |
10月22日 |
西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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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 |
朝阳 |
10月23日 |
海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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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 |
大兴 |
10月24日 |
延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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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 |
通州 |
10月25日 |
昌平 |
|
10月28日 |
顺义 |
10月28日 |
门头沟 |
|
10月29日 |
怀柔 |
10月29日 |
石景山 |
|
10月30日 |
密云 |
10月30日 |
房山 |
|
10月31日 |
平谷 |
10月31日 |
丰台 |
六、表彰奖励
市语委于11月上旬审核批准第三批北京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示范乡镇名单、第九批北京市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单位名单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创建迎检工作优秀单位、先进单位名单。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示范乡镇和达标单位授予标牌,对迎检工作先进单位授予锦旗。对示范街道、示范乡镇和优秀单位、先进单位给与引导鼓励性经费支持。上述单位均列入2013年至2015年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名单。
附件:1.北京市街道乡镇党政机关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2.北京市街道乡镇公共设施和服务行业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3.北京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示范乡镇申报表
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3年6月 日
附件1
北京市街道乡镇党政机关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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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 项目 |
评估要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评估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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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综 合 管 理
20 分 |
A1.领导重视 |
1.分管领导定期听取语言文字工作汇报并研究和指导工作 1分 2.语言文字工作列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议事日程 1分 3.每年召开语言文字工作会议,总结和部署工作 1分 |
3 |
1.文件; 2.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3.会议材料; 4.培训材料; 5.宣传材料; 6.照片视频; 7.实地考查; 8.听取汇报; 9.座谈。 |
|
A2.组织机构 |
1.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设有语委或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 1分 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有分管领导负责语言文字工作 1分 3.明确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科室) 1分 4.明确语言文字工作办事人员 1分 |
4 |
||
|
A3.制度建设 |
1.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有语言文字工作年度计划 1分 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有语言文字工作年度总结 1分 3.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文明街道、文明乡镇创建活动的内容 1.5分 4.在综合管理中提出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的要求并监督落实 1.5分 |
5 |
||
|
A4.开展培训 |
1.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举办了语言文字工作政策、业务培训 1分 2.选派人员参加上级部门或有关单位举办的语言文字工作政策、业务培训 1分 |
2 |
||
|
A5.宣传工作 |
1.印发《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北京市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的宣传品 2分 2.辖区内有5处以上永久性宣传橱窗或标语牌 2分 3.精心组织“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向群众发放宣传材料 2分 |
6 |
||
评估 项目 |
评估要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评估依据 |
|
B
普 及 普 通 话
15 分 |
B1.制度保证 |
1.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有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 2分 2.对工作用语使用情况有检查制度和奖罚措施 1分 |
3 |
1.文件; 2.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3.培训材料; 4.抽样检查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 5.照片视频; 6.听取汇报; 7.座谈。 |
|
B2.用语规范 |
1.所有公务场合做到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且文明规范 5-6分 2.会议用语、接待用语使用普通话且文明规范 3-4分 3.对外公务用语使用普通话 1-2分 |
6 |
||
|
B3.培训达标 |
1.把普通话水平合格(三级甲等)作为工作人员考核和录用的必要条件,2分;作为参考条件,1分;无要求,0分 2.有工作人员普通话培训计划且已实施,2分;有计划尚未组织培训,1分;无计划且未培训,0分 3.应测人员全部达到二级乙等,2分;全部合格(三级甲等)且二级乙等80%以上的,1.5分;全部合格(三级甲等)但二级乙等不足80%,1分;有一人不合格,0分 |
6 |
||
|
C
用 字 规 范 化
15 分 |
C1.制度保证 |
1.对公务用字规范有明确要求 2分 2.有检查和改进措施 1分 |
3 |
1.文件; 2.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3.照片视频; 4.实地考查机关用字规范化情况; 5.听取汇报; 6.座谈; 7.网页。 |
|
C2.机关用字规范 |
1.名称牌用字和行款规范,2分;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5分;行款不规范,扣0.5分;用字颜色和底色不规范,扣0.5(党群团体名称牌为红色白底,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名称牌为黑色白底) 2.印章用字规范,2分;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5分 3.公文纸、信笺用字规范,2分;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2分;公文中,每出现一 个不规范字,扣0.1分 |
6 |
||
|
C3.公共设施用字规范 |
1.标志牌用字规范,2分;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含拼音错误),扣0.2分 2.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用字规范,2分;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含拼音错误),扣0.2分 3.网站首页用字规范,2分;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含拼音错误),扣0.1分 |
6 |
附件2
北京市街道乡镇公共设施和服务行业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
评估 项目 |
评估要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评估依据 |
|
A
普 及 普 通 话
25 分 |
A1.制度保证 |
1.本单位有领导分管和指定人员负责语言文字工作 2分 2.本单位有语言文字工作制度 1.5分 3.本单位有语言文字监督检查措施 1.5分 |
5 |
1.文件; 2.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 3.培训材料; 4.照片、视频; 5.实地抽查有关人员服务用语情况; 6.抽样检查有关人员的普通话水平; 7.听取汇报; 8.座谈。 |
|
A2.工作用语 |
1.一般工作人员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4分;发现1例未使用普通话的,扣0.2分 2.直接面向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8分;发现1例未使用普通话的,扣0.5分 |
12 |
||
|
A3.培训测试 |
1.特定岗位人员100%接受过普通话培训,4分;80%接受过培训,3分;50%接受过培训,2分;20%接受过培训,1分;均未接受过培训,0分 2.特定岗位人员100%达到普通话水平规定等级,4分;80%达到规定等级,3分;50%达到规定等级,2分;20%达到规定等级,1分;均未达到规定等级,0分 |
8 |
||
|
B
用 字 规 范 化
25 分 |
B1.从业人员培训 |
1.名称牌、招牌、广告制作从业人员100%了解国家关于牌匾广告用字规范的政策要求,1分;有1人不了解,扣0.2分 2.上述制作从业人员100%接受过规范用字培训,2分;有1人未接受过培训,扣0.2分 3.上述制作从业人员100%能够规范使用汉字,2分;有1人不能,扣0.2分 |
5 |
1.文件; 2.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 3.培训材料; 4.照片、视频; 5.实地抽查有关人员用字规范情况; 6.实地考查公共设施社会用字情况; 7.听取汇报; 8.座谈。 |
|
B2.商业性设施用字规范 |
1.名称牌、招牌、广告、价签、公共宣传设施用字符合规范要求,6分;印刷体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2分;手书字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1分 2.汉语拼音书写正确,2分;每出现一处书写错误,扣0.2分 3.外文书写正确,并与中文配合使用,中文置于显要位置,2分;每出现一处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0.2分 |
10 |
||
|
B3.行政性设施用字规范 |
1.街(巷)牌、楼(门)牌用字规范、标注汉语拼音且书写正确,5分;每出现一处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0.2分 2.公交站牌、印刷体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用字规范,5分;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2分 |
10 |
附件3
北京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示范乡镇
申
报
表
区 县
街道、乡镇
年 月 日
|
街道乡镇自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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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应用综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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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普通话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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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用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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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评价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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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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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语委初评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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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语委评估检查执法调研工作组意见 |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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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语委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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