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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第六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评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04-19         来源:北京市语言文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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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语〔2012〕2号

各区县教委、语委,北京市盲人学校,北京西藏中学: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有关工作安排,为推动本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开展,市教委、市语委决定于“十二五”期间继续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2012年将认定第六批北京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现将迎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

  市语委评估工作组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教委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市语委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语言文字专家及市语委办工作人员。

  二、评估内容和标准

  评估内容和标准按照《北京市中小学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执行。评定标准总分为100分。量化评价结果,得分在85分以上方能评为北京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三、评估方式

  (一)听取学校关于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三)随堂听课;

  (四)实地考察校园用语用字情况;

  (五)召开师生座谈会,并测试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掌握情况;

  (六)反馈检查评价意见。

  四、时间安排

  (一)学校自评(4月20日前)

  各区县语委办动员部署中小学(幼儿园)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各申报学校对照评估标准的要求,制定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分工,开展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并向区县语委办提出迎评申请。

  (二)区县初评(5月15日前)

  各区县语委办依据评估标准,认真选拔,确定1至2所学校申报北京市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并推荐其中1所学校接受市语委评估工作组评估,于5月20日前将《北京市中小学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一式2份)上报市语委办。

  (三)市级评估(5月23日至6月22日)

  市语委评估工作组根据评估标准对受评学校进行评估。

  五、核准认定

  市语委于7月31日前审核批准第六批北京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名单。对经认定的示范校授予标牌,并给与引导鼓励性经费支持,同时列入2010年至2012年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名单。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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