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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示范乡镇创建评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04-19         来源:北京市语言文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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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语〔2012〕3号

各区县语委:

  经市领导批准,根据市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示范乡镇创建工作的通知》(京语〔2011〕5号)文件及2012年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精神,市语委开展第二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示范乡镇创建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

  市语委评估工作组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教委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市语委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语言文字专家及市语委办工作人员。

  二、评估范围

  各区县按所辖街道、乡镇数的10%申报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乡镇),从本区县申报名单中选取一个街道或乡镇接受评估,同时在该街道(乡镇)中选取一个公共服务从业单位和一条繁华大街作为受评对象。

  三、评估内容和标准

  评估内容和标准按照《北京市街道乡镇党政机关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北京市街道乡镇公共设施和服务行业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执行。

  四、评估方式

  (一)在受评街道(乡镇)召开汇报会,听取语言文字工作自评报告;工作组询问语言文字工作开展情况;

  (二)查阅《评估标准》中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并对受评街道(乡镇)机关及服务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知识和普通话水平测试;

  (四)按照《评估标准》规定的指标要素,进行实地考察;

  (五)对受评街道(乡镇)的语言文字工作情况进行反馈。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4月20日前)

  各区县语委制定本区县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示范乡镇创建迎评工作方案,召开迎评工作布置会,受评街道(乡镇)充分掌握评估内容和标准,明确迎评职责,积极开展创建迎评工作。

  (二)自查自评(5月15日前)

  各区县语委依照《评估标准》对辖区内所属街道(乡镇)及相关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自查自评,组织相应的培训,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在此基础上遴选出申报名单并确定受评街道(乡镇)。申报的街道(乡镇)撰写自评报告,整理近三年来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材料,填写《北京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乡镇申报表》,做好各项迎评准备。各区县语委办于5月20日前将《北京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乡镇申报表》上报市语委办。

  (三)市级评估(5月23日至6月22日)

  市语委评估工作组根据《评估标准》对受评街道(乡镇)进行评估。各区县受评时间如下:

  六、表彰奖励

  市语委于7月31日前审核批准第二批北京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示范乡镇名单、第八批北京市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单位名单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创建迎评工作先进单位名单。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示范乡镇和达标单位授予标牌,对迎评工作先进单位授予锦旗。对示范街道、示范乡镇和先进单位给予引导鼓励性经费支持。上述单位均列入2010年至2012年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名单。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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