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计〔2015〕12号
各区县教委:为保障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维护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招生录取工作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坚决杜绝违规招生行为,我市2015年继续实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资格公示制度。为便于社会监督,现将经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审定的具有招生资格的高级中等学校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高级中等学校,不得擅自开展招生活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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