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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给予吴尚义开除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09-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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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人〔2017〕34号





    吴尚义,男,1955年12月16日生,汉族,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硕士研究生,北京物资学院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院长。吴尚义因犯贪污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经市教委2017年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给予吴尚义开除处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教委申请复核,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人力社保局或市政府提出申诉。




                               

北京市教委教育委员会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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