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函〔2017〕345号
各高等学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的要求,2017年6月15日至7月10日,北京地区各高校将新修订的学生管理规定等材料报我委备案。现将备案学校名单公布如下(详见附件)。
各高校要强化依法办学意识,组织力量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新修订的学生管理规定等校内制度规定的合法性,并依法实施。要增强自主办学意识,正确行使办学自主权,承接落实好由学校自主办理的相关事宜。修改完善后的学生管理规定,以正式校文形式抄报市教委一份。市教委将适时对各高校贯彻执行41号令情况开展督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7月27日
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备案学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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