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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9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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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人〔2017〕26号
 


各区教委、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文件要求,充分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2017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2017年北京市教学成果奖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3个大类。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包括北京地区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以及科研院所。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的教学成果奖。
  二、遵循原则
  (一)坚持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
  (二)坚持以质量为核心,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三)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并有利于鼓励青年教师和优秀教师终身从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专家评审;
  (五)推荐、评审不得向申请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申请主体要求
    (一)个人申请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单位申请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该成果应当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派人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
并以单位为主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保障。
    (三)教育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由共同完成单位或个人联合申请。
  四、具体工作安排
  详见2017年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实施细则(附件1、2、3)。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日
 

附件3
附件4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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