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计〔2017〕21号
为规范民办高校招生工作,维护广大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北京民办高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现将北京市民办普通高校及市教委审批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17年秋季招生政策通告如下:
一、民办普通高校是经教育部或北京市政府批准、具有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资格,并已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下同)。北京市民办普通高校本(专)科教育的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管理规定,一律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招生录取体系。民办普通高校在国家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必须向学生或家长公示获得证书的性质、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办法(学校制定的收退费办法不得与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相抵触),并与学生签署相关协议。
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等文化教育培训、职业培训为教学内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收参加自学考试助学的学生,只有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方可取得加盖主考普通高校及自学考试办公室印章的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具备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的资格。
三、根据2016年度北京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年度检查结果及相关学校整改情况,2017年北京市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共有60所(学校名单附后)。
四、民办高校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上核准的名称一致,不能以二级学院或其他内部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招生宣传活动。
五、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应载明学校名称、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招生专业、录取标准、取证方式、证书名称、证书性质、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糊其词、误导求学者。招生简章和广告需报市教委备案,学校以各种形式(含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向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内容应与报市教委备案的内容一致。
六、北京市民办高校的录取通知书分为两类:一类是民办普通高校按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规定,考生参加当年高考,达到录取分数线后,由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由学校寄发的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学历教育录取通知书;另一类是由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自行组织,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学校寄发的非学历教育学习通知书。
北京生源在接到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学历教育录取通知书后,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查询:一是登陆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录取结果;二是拨打1606789或96000169,查询录取结果;三是与所在区招办联系,查询录取结果。如录取学校、专业等信息与录取通知书相一致,则通知书内容真实有效。外地生源可详询所在地区高招办。如相关官方渠道无法核实通知书的相关信息,则通知书的性质为非学历教育学习通知书;如寄发通知书的学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则该校为虚假大学。
七、凡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的考生,均不能注册普通高校学生学籍。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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