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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财【2008】25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08-09-04

发布日期:2008-09-25

索引号:110003/ZK-2008-000411

内容概述:《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引导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2008年第25次书记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引导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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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教财[2008]25号

各有关民办高等学校:

  《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引导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2008年第25次书记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引导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引导性项目(以下简称引导性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性项目是指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根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办高校发展需要,在民办高校中设立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实施引导性项目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鼓励扶持政策,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引导民办学校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引导性项目建设的目标是加快民办学校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步伐,增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创新能力,提升民办学校安全稳定保障水平,促进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提高办学质量,增强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贡献能力。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及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五条 引导性项目包括: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办学条件改善项目、表彰奖励项目等。

  第六条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实施实训基地与实验室建设,鼓励民办学校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改善实训教学条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综合职业技能,培养高技能应用人才,重点是引导民办学校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等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领域,建成该专业类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和实验室。

  (二)实施课程与教材建设,鼓励和引导民办学校开展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加强课程与教材开发建设,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等。

  第七条 办学条件改善项目主要是鼓励和引导民办学校加强校园安防系统等安全稳定建设。

  第八条  表彰奖励项目主要是对受市政府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先进民办学校、优秀教师和优秀学生,以及为发展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教委根据年度教育项目投入方向与指南,确定年度引导性项目申报的内容,并书面通知民办学校申报项目。

  第十条 市教委业务主管处室对引导性项目进行归口管理,负责项目的咨询、立项、申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市教委发布的引导性项目内容及要求,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教委申报下一年度项目,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学校申报引导性项目时,应认真、如实、完整填写申报文本,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自评报告等材料,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三条 市教委受理引导性项目申报后,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论证。项目论证工作在每年8月底完成。

  第十四条 市教委将论证确定的引导性项目纳入下一年度单位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对项目内容做大的调整,如确需对项目内容进行重大调整,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引导性项目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专项拨款。项目承办单位应安排相应配套建设经费,并确保项目所需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及随意改变项目支出内容。引导性项目资金须按照项目任务书内容在年度内执行完毕,不得用于支付人员经费、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符合项目批复内容的支出。

  第十八条 引导性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 引导性项目支出范围包括:

  (一)实训基地及实验室项目支出内容为相关专业教学仪器设备。

  (二)课程与教材建设项目支出内容为教材、专著出版资助费,每本专著支出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含)。

  (三)校园安防系统建设项目支出内容为设备购置及相关工程费用。

  (四)表彰奖励项目按照北京市民办教育表彰奖励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引导性项目资金购置的资产,必须纳入项目承办单位的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教委组织有关专家每年对引导性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引导性项目资金购置的教学实验设施、仪器设备、出版物等资产,均应标注“北京市民办教育发展引导性项目资金资助”,英文翻译为:Financial  Aid for Guiding Programs of Non-goverment Education Development in Beijing 。

  第二十三条  对按项目内容按时完成建设的项目,给予“通过验收”的结论;对按项目内容尚未完全按时完成建设的项目,给予“暂缓通过验收”的结论;对未按项目内容建设、项目建设为开展或进展缓慢的项目,给予“不予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对“暂缓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对“不予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需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过程中不得再申报新的引导性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接受主管机关、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市教委和市财政局组织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六条 对有截留、挪用、滞留专项经费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在引导性项目申请或项目实施期间,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或追回已资助资金, 2年之内不得申报引导性项目。

  第二十八条  接受引导性项目资金资助的民办学校,有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教委应责令学校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拨或追回已拨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与北京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所管辖的民办学校的鼓励资助办法,资金来源按原渠道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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