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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财【2009】9号

信息有效性:失效

生成日期:2009-04-27

发布日期:2009-05-07

索引号:110003/ZK-2009-000160

内容概述:决定对京教财〔2007〕35号文件中享受二等国家助学金的认定范围予以调整。

(失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二等国家助学金认定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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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教财[2009]9号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局(总公司),有关中等专业学校:

  2007年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印发了《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07〕35号)。根据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规范和统筹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46号)要求,决定对京教财〔2007〕35号文件中享受二等国家助学金的认定范围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农村户籍学生、就读农林专业的学生,以及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当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1800元。

  调整后的认定范围自2009年9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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