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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财【2009】31号

信息有效性:失效

生成日期:2009-12-20

发布日期:2010-01-12

索引号:110003/ZK-2010-000008

内容概述:调整北京市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失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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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教财〔2009〕31号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京发〔2007〕17号),重视并切实做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保证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促进各级各类学校的和谐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市教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调整北京市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将现行特殊教育学校(含随班就读)公用经费定额中综合定额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年4500元,其它定额部分与现行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相同。

  二、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定额的使用与管理按照现行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管理办法实施。

  三、按照本市《关于调整北京市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京教财〔2007〕8号)确定的经费补助原则,考虑到2010年为新标准执行的第一年,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定额补助新增经费由市级全额负担,以后年度实现市与区县分项目按比例共担。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京教财(2009)31号附件2.doc
京教财(2009)31号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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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财(2009)31号附件2.doc
京教财(2009)31号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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