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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建【2009】4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09-02-08

发布日期:2009-02-20

索引号:110003/ZK-2009-000030

内容概述:本市教育系统土地登记发证的有关问题。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本市教育系统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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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教建[2009]4号

各区县教委、国土资源分局,各市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市教委直管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市教育系统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以及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国土籍〔2008〕87号),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委《关于土地总登记过程中与规划管理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8〕350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8〕476号)和市教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系统房屋土地调查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京教建〔2007〕15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本市教育系统土地登记发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登记的申请主体问题

  (一)使用国有土地的教育机构。市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市教委直管直属单位等教育机构进行土地登记时,登记申请主体为学校或单位。

  各区县教委所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及直属单位等教育机构进行土地登记时,登记申请主体为各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加注学校或单位名称。

  (二)使用集体土地的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区县教委所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及直属单位等教育机构进行土地登记时,登记申请主体为学校或教育机构。

  二、关于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土地权属问题

  对于已移交给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根据已签定的移交协议,且四邻指界无争议的,可依法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未办理移交给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手续的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依据相关政策和文件,开发建设单位要及时将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给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移交有关土地登记所需资料,配合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

  三、关于划转学校的土地权属问题

  由中央部委、地方部门和厂矿企业划转地方教育部门管理的学校,各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与学校原所属部门、单位协商,提供宗地有关手续,进行四邻指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进行土地划转分割。

  四、涉及教育用地土地登记的其他问题,可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总登记等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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