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体美【2009】11号
信息有效性:失效
生成日期:2009-05-11
发布日期:2009-05-27
索引号:110003/ZK-2009-000198
内容概述:《北京市区县教委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站)评估标准》经市教委2009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
京教体美[2009]11号
各区县教委: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京发〔 2008〕6号)“加强区县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保证青少年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的要求,不断提升本市区县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站)管理水平,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区县教委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站)评估标准》,并经市教委2009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将适时据此对各区县教委保健所(站)进行评估。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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