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31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发放办法的补充办法》,(以下简称《补充办法》),现将《补充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分析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8号)《北京市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发放办法》(京教人〔2016〕10号)《北京市支持乡村学校发展若干意见》(京教人〔2016〕17号)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建立市级财政对乡村教师岗位实施生活补助的相关政策,切实帮助相关区解决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提高精准支持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相关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补充办法。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在发放范围上,教育部印发了补充文件,规定财力允许的省市只可扩大到镇区学校。原《发放办法》中市财政只负担乡村学校,边远地区的其他农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问题由区政府参照解决。多数区提出按照“参照”的原则解决镇区学校生活补贴,特别是要承担岗位生活补贴对应的五险一金,区级财政承担的资金量较大,负担困难。
二是市级标准差别不大、数额比较平均。原《发放办法》中,将有乡村学校的区划分为三大类。根据政策规定,各区原有的补贴不能取消,按照此方案,市级统筹力度不够,易造成各区、校际之间不平衡。
三是部分区存在距离本区中心较近的乡村和镇区能享受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而距离本区中心较远的城区学校不能享受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容易造成城乡学校之间的不平衡。
二、实施的意义
在出台《北京市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发放办法》基础上我们又出台了《北京市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发放办法的补充办法》(京教人〔2016〕23号),提高了乡村教师补助标准,这将对提高乡村教师岗位的吸引力、稳定乡村骨干教师队伍、激发乡村教师的工作热情具有积极意义,也必将为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的乡村教师队伍提供有力保障。
三、调整原则
补充说明中补贴发放的范围和标准调整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和实际导向,坚持越边远的学校,补助越高的原则,适当降低距离中心较近的学校补助标准,明显提高边远地区的学校的补助标准,加大不同类学校之间的差距。
四、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本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实施范围在乡村中小学教师的基础上,拓展到乡村和镇区的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即教育部教育事业统计分类中的“乡村”和“镇区”的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
2016年,市级财政重点支持290所乡村中小学校和93所山区镇区中小学校(即分布在北京市农委划分的82个山区乡镇的镇区中小学校)。平原地区的镇区中小学校和乡村及镇区的幼儿园由区级财政支持。
(二)发放办法
1.由相关区教委依据教育部教育事业统计标准和北京市农委划分的山区乡镇,核准各区当年乡村和山区镇区中小学校及乡村和山区镇区教师岗位总数,报市教委审核。
2.由市教委根据所有乡村和山区镇区中小学校距离北京城市中心的直线距离远近,将所有乡村和山区镇区学校划分为五大类,制定差别化的乡村和山区镇区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见表1)。市财政局根据市教委核定的各区乡村和山区镇区教师总数及乡村和山区镇区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额度,下达各区预算。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按照额度计算总量并调整。
类别 | 距离市中心的直线距离(km) | 学校数(所) | 教师数(人) | 标准 (元) |
1 | d<30 | 54 | 2969 | 1400 |
2 | 30≤d<50 | 176 | 6831 | 1800 |
3 | 50≤d<70 | 86 | 3579 | 2400 |
4 | 70≤d<90 | 48 | 3103 | 3200 |
5 | 90≤d | 19 | 1007 | 4000 |
总计 | 383 | 17489 |
3.相关区教委在各自的额度范围内,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统筹落实乡村和山区镇区教师的岗位生活补助政策,以“距离本区公认的城区中心位置远近”为原则(或本区其他公认的差别化原则),研究制定统一的差别化岗位生活补助政策(同一市级分类学校中区级差别化标准一般不超过400元)。
4.各乡村和山区镇区中小学在各自的额度范围内,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统筹落实本校教师的岗位生活补助政策,以“岗位和任教年限不同”等为原则,研究制定统一的差别化岗位生活补助政策(差值一般不超过本校平均额度的5%)。
五、管理要求
市教委为纳入政策保障范围的乡村和山区镇区中小学校及教师建立电子档案,通过信息化手段将补助资金精准到校到岗,并实施动态管理。各区教委要及时更新系统信息,按时将年度纳入政策保障范围的学校、教师变化情况及相关明细信息(岗位变动人员名册)报送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市教委汇总的基础信息安排转移支付资金。2016年的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从2016年9月1日开始发放。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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