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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级专家退休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17-06-16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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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政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级专家退休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7年6月15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级专家退休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分析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高级专家相关规定,做好高级专家的延退工作,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事发〔2017〕12号)精神,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放至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结合市教委实际,制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级专家退休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二、实施的意义

      《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充分发挥高级专家在相关学科的引领作用,有利于帮助青年教师更快成长。市教委依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旨在为市属高校可持续发展提供更有利的保障。

      三、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事发〔2017〕12号)等文件规定。

      四、主要内容

      1.人员范围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教授,即聘在专业技术二、三、四级岗位的,副教授原则上不得延长退休年龄。

      2.年龄要求

      高级专家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在单位编制和岗位限额内,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3.应具备的条件

      “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4.延长年限

      高级专家延长年限,聘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一次可申报三年,聘在专业技术三级和四级岗位的一次只能申报一年。

      5.提出延长退休的时间和程序

      延长退休年龄,单位应在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前两个月,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并在单位进行公示后,上报市教委审批。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报单位的请示(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2.申报单位的单位领导班子研究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会议纪要(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3.“确因工作需要”的情况说明(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4.“健康情况说明”(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5.符合条件人员在申报单位的公示及公示结果(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6.重大贡献的相关材料(可由科研部门出具在职期间所承担的重大项目说明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7.工作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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