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2017年8月17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7〕16号)(以下简称《意见 》),这是全面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第六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我市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具体措施。
■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意见》?
近年来,我市民族教育取得了一定成绩,获得了长足发展,但由于历史发展中体制机制不健全、底子薄等原因,民族教育依然是我市各级各类教育与各类重要民生中的短板。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全面分析了我国民族工作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深刻阐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民族工作的大政方针。2015年,第六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召开,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15〕46号),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民族教育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对民族教育实现新发展、新跨越提出了明确要求。《决定》下发后,市领导相继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市教委牵头,市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支援合作办等部门配合,按要求贯彻落实。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第六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持续提升首都民族教育整体水平,我委与市民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
■《意见》是如何制定出台的?
为结合北京实际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15〕46号),按照市领导指示精神,市教委牵头组织开展《意见》制定工作,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市教委内部11个相关处室,首都民族教育专家代表,民族中小学校长和内地民族班学校校长代表,各区教委和市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和国土局、市公安局、市支援合作办、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等9个部门意见建议,并经市教委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并审议通过。《意见》从首都民族教育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了我市今后一个时期民族教育发展的总体方向。
■《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意见》共六个部分,二十三条。
第一部分是新时期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共三条。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从首都北京“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出发,坚持立德树人,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平等受教育权利,提高各民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维护首都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2.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平等优先并行;坚持结构质量并重;坚持依法治教。
3.发展目标:全面完成《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各项任务,民族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及主要指标不低于本地区平均水平,民族教育办学水平全国领先。民族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全面改善,办学特色日益突显,优质教育供给显著增加,少数民族学生平等享受优质教育权利得到充分满足。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民族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升。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深入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进一步健全。
第二部分是打牢各民族师生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共三条。分别从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和加强各民族学生间的交往交流交融等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第三部分是全面提升各级各类民族教育水平,共六条。分别从提升学前教育服务保障能力、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发展、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强化高等教育内涵发展和健全终身教育服务体系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工作措施。
第四部分是进一步强化内地民族班的教育管理服务,共三条。分别从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提升教育管理服务水平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五部分是认真落实民族教育发展保障机制,共五条。分别提出了加大民族教育保障力度、全面提升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不断强化民族教育科学研究、深入推进信息技术与民族教育教学融合创新和扎实做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等五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第六部分是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共三条。分别从加强党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依法落实政府职责和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督导评估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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