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计【2003】5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03-01-11
发布日期:2008-04-03
索引号:110003/ZK-2003-000114
内容概述:2003年北京市初中毕业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
京教计〔2003〕5号
各区(县)教委,有关委、办、局(总公司)教育处:
为进一步推进中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在总结近几年我市初中毕业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基础上,2003年将继续完善和推进两考分离、统分结合、指标分配、多种方式招生的办法。为做好2003年初中毕业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3年我市中考中招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落实九年义务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重中之重”的地位,把好考试、招生这一关键环节,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继续推进和完善中考中招改革,为首都教育率先实现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树立首都教育良好形象。
制定2003年中考中招方案的主要原则:
一是要有利于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夯实国民教育体系中“奠基工程”的质量基础。
二是要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创建适合不同特点学生的培养体制,为学生升入高一级学校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机会。
三是要有利于公平竞争,既体现科学的选拔功能,又体现合理的分流功能,促进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协调发展;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和操作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四是要有利于招生考试改革的推进和深化,既要充分尊重区(县)推进素质教育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落实区(县)管理基础教育的责任,同时又要保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协调、宏观管理、质量监控职能得以落实和实现;既要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可操作性,又要作必要的调整,进一步完善。
二、关于初中毕业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
(一)初中毕业考试
初中毕业考试原则由区(县)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各校组织阅卷。少量自主组织毕业考试的学校,须经所在区(县)教委批准。毕业考试的补考办法由区(县)制定。
各区(县)应以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基础教育教学研究中心制定的《北京市初中毕业考试说明》作为命题的依据。毕业考试科目应包括初中毕业年级所学各学科。考试时间为5月14日-5月22日之间。
(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
——采取市区(县)统分结合的命题方式。
为保证九年义务教育的教学质量,对区(县)教育教学工作实行有效监控,2003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采取市区(县)统分结合的命题方式,即:在2002年各区(县)招生考试科目的基础上,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原则上由北京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考试院)统一组织命题;其他科目(物理、化学、政治等)由各区(县)自主命题;自主命题有困难的区(县)可使用考试院题库试题。
语文、数学、外语三科继续实行自主命题的区(县),报市教委备案。
——全市统一组织考试,分区(县)阅卷。
——统一分数权重。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满分分别为120分。体育考试总成绩是否带入升学总分,仍由区(县)自定。
——统一考试时间。全市招生考试时间为6月24-6月26日(三天)。
市教委将通过抽调试卷等形式,加强对区(县)命题、阅卷以及教学过程质量的监控与评价。
三、关于招生计划管理
适应首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初中毕业生总量变化情况,适应首都人民群众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特别是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需求,积极探索招生计划管理模式的改革,合理确定各类学校招生计划及普职结构。市教委采取对普通高中提出计划建议数,对中等职业教育实行规模控制数的办法进行计划管理,以保证各类教育协调健康发展。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保持5:5的比例,进一步满足初中毕业生的升学要求,做到学者有其校。
各招生学校应根据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和生源情况拟定招生计划或规模的分配意见,经市教委与有关部门、区(县)和学校协商后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职业高中招生规模经本区(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教委,普通中专学校招生规模直接报市教委,技工学校招生规模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送市教委。市教委负责全市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统筹、汇总和下达工作。
市重点高中、重点中专、技校应加大对我市教育资源相对薄弱地区,特别是远郊区(县)的招生力度。
艺术类、体育类提前招生的学校(专业),经批准各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的文艺、体育、科技特长生以及普通高中实验班等可不对各区(县)分配计划。
四、关于招生方式
2003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采取提前招生、统一招生和补录三种主要方式。
(一)改变“登记入学”招生形式,实行提前招生。提前招生限定在艺术类、体育类学校以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招生专业主要是艺术类、体育类专业,面向艰苦行业的专业(工种),动手能力、实践能力要求较强的专业(工种);招生规模适当控制(一般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总规模的30%左右)。参加提前招生的学校(专业)须报市教委核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考生进行学校组织的文化课考试和专业加试、职业技能测试,根据成绩按招生规模择优录取。市教委及有关部门将加强对提前招生学校的命题、考试和录取等有关工作的监督。为提高职技类学校的生源质量,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参加统一招生录取。
普通高中实验班的招生方案须经市教委批准后实施。
(二)统一招生。参加全市统一招生的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均应参加全市统一的计算机录取,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三)补录。未完成招生计划或规模的学校,在统一招生结束后,可进行招生补录工作。
五、加强管理、规范招生秩序
(一)进一步加强对中考中招工作的组织领导
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教委制定政策,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和有关部门、学校应统一思想,通力协作,维护大局,做好2003年中考中招工作。
各区(县)请于2003年2月底前将制定的2003年中考中招工作方案报市教委(同时抄报考试院),核准后实施。
(二)统一招生简章和招生咨询
由考试院统一负责印发各类学校的招生简章,编发招生宣传材料,并统一组织招生咨询等工作。
(三)明确有关招生政策
各区(县)和招生学校要执行党和国家的统战、民族、知识分子和有关民政方面政策,以及市教委规定的获金银帆奖学生、三好生、特长生政策。
户籍与学籍不在一个区(县)的考生,可自愿选定参加户籍或学籍所在区(县)的招生考试,但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规定的“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
(四)继续坚持招生学校资格公示制度
市教委负责核准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资格并公示学校名单,市教委与纪检监察部门配合,检查、纠正、处理违规招生行为。无招生资格和招生任务的学校不得招生。
(五)完善录取审批程序
考试院负责全市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的审批工作。
提前招生学校的录取工作由考试院负责审批。在统一招生中,高级中等学校跨区(县)的录取工作由考试院负责审批;只在本区(县)的录取工作由所在区(县)招生部门负责审批,并报考试院备案。补录工作由考试院负责审批。
高级中等学校的面试、加试工作由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
(六)完善考生档案和学籍的管理办法
为维护招生工作的良好秩序, 2003年建立全市统一的初三毕业生电子档案。考生的报名单、体检表等档案材料由区(县)招生部门统一管理。招生学校应严格按照录取结果提取考生的档案材料,确保录取结果的真实准确。
各类教育的学籍主管部门应按照考试院审批后的新生名册建立新生学籍;未经审批和无电子档案材料的考生,不得建立新生学籍。
(七)加大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考试院和区(县)招生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广泛、深入、细致向社会宣传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的规定、政策、具体操作程序及收费标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八)严格招生、收费纪律
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和强迫学生报考。对限制和强迫学生报考的违规行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区(县)、学校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各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
考试院和区(县)招生部门要设置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工作中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初中毕业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县)、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人民负责、对首都教育事业负责的强烈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规范操作,维护稳定,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招生环境,保证我市中考中招工作顺利进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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