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计【2006】63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06-12-30
发布日期:2008-04-03
索引号:110003/ZK-2006-000092
内容概述: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 招生考试工作的意见
京教计〔2006〕63号
各区县教委,有关委办局(总公司)教育处: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探索多种评价和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促进我市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稳妥做好中考中招工作,现就2007年我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接受普通高中教育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技术人才的实际需要,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统筹区域教育资源,努力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整体提升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积极推进中小学课程改革和综合素质评价,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稳步推进各项改革,保持政策相对稳定,确保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奠定基础。
二、关于考试工作
2007年我市继续将初中毕业会考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分开进行。凡要求升学的初中毕业生(含往届生)均须参加2007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
(一)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由北京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考试院)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分区县阅卷。
全市统一招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五门学科。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学科满分均为120分,物理满分为100分,化学满分为80分。
(二)体育学科测试和成绩评定由各区县按市教委统一标准进行考试,满分为30分,计入招生考试总分。
(三)鉴于部分区县初三毕业年级的部分学科尚未全部进入课改实验的实际,2007年中考考试试卷分为“大纲卷”(依据教学大纲)和“课标卷”(依据课程标准)。各区县要根据实际教学情况进行选择,但同一区县的同一学科只能使用一种试卷。考试院要加强两类试卷的命题组织协调工作,并在科目设置、试卷结构、分值权重、评价导向等方面保持相对一致。
(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为2007年6月24日-26日。
三、关于招生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2007年我市初中毕业生预计为10.2万人,初步确定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规模为11万人。
(一)统筹考虑多种因素,2007年我市安排普通高中招生计划6.7万人,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约4.3万人。其中,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约0.3万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规模约1.8万人,职业高中招生规模约1.2万人,技工学校招生规模约1万人。
(二)我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按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进行。市教委负责对全市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负责对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编制的审核、统筹和指导。其中,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分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委报市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规模由各校直接报市教委;技工学校分学校招生规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市教委。
(三)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初中毕业生人数下降对高中阶段教育的影响,树立大局意识,本着全市“一盘棋”的原则,统筹区域教育资源,兼顾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招生,做好招生计划的协调与衔接工作。
(四)2007年继续开展将示范性普通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校招收优秀应届毕业生的试验(以下简称“招优”工作)。各区县应将示范高中招生计划的5%—10%用于“招优”工作;鼓励示范高中跨区县开展“招优”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初中校应按照“招优”计划1:1.2的比例推荐优秀生,经“招优”学校综合衡量后确定录取名单。各区县要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招优”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严格操作,确保此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五)示范性普通高中、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和民办学校可以适当跨区县招生,比例不超过各校招生计划的30%;一般普通高中不安排跨区县招生计划。示范高中在安排跨区县招生计划时,应适当扩大远郊区县招生数量,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
(六)2007年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继续执行“三限”政策。各区县和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央和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并将择校生计划纳入招生计划进行管理,并向社会公示。
(七)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提前招生学校(专业)以及文艺、体育、科技特长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全市范围内招生,不对各区县分配计划指标。
(八)在部分中等职业学校中继续开展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进行中等职业教育的试点工作。试点学校要从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学生就业需要出发,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向,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工作。
(九)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规模于2007年2月28日前报市教委;市劳动保障局于2007年3月6日前将技工学校招生规模报市教委;各区县招生计划管理部门于2007年3月6日前将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招生计划报市教委。
四、关于招生录取
2007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分为提前招生录取、统一招生录取和“招优”录取三种方式。
(一)提前招生录取。主要限定在艺术类、体育类学校和开设特殊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参加提前招生录取的学校需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教委批准。提前招生人数不得超过各学校招生计划的30%。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前招生录取。
(二)统一招生录取。按照考生报考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凡被提前招生录取和“招优”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统一招生录取。
(三)“招优”录取。参加“招优”录取的考生须参加2007年全市招生统一考试,并按照正常录取填报志愿。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委和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向社会公示后组织实施。
(四)在统一招生录取结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可根据有关程序进行补录工作。补录只录取参加全市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
(五)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进行中等职业教育试点的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各学校按照有关文件自主确定,具体方案报市教委批准后实施。
(六)选择部分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家庭贫困学生和农村地区考生举办“兴职助学班”,适当减免学费或提供一定数额的助学金。
五、加强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和管理
(一)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初中毕业生减少对中考中招带来的影响,切实加强对中考中招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确保中考中招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实事求是地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引导考生根据经济社会需求和自身实际,合理选择升学目标。严禁各初中校提前分流学生、各高级中等学校违规提前到初中校进行各种招生宣传活动。
(三)各区县有关招生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必须经市教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招生计划。
(四)2008年起,全市中考将统一依据课程标准命题。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考试招生部门,应及早做出安排。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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