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计【2007】37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07-12-28
发布日期:2008-04-03
索引号:110003/ZK-2007-000215
内容概述: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 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
京教计〔2007〕37号
各区县教委,有关委办局(总公司)教育处: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十七大精神,积极推进课程改革,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探索实施多种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做好2008年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统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需求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技术人才的实际需要,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统筹区域教育资源,优化教育结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整体提升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和综合素质评价,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保持政策相对稳定,以促进“教育公平”为基本出发点,保证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确保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首都和谐社会建设。
二、关于考试工作
2008年本市继续将初中毕业会考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分开进行。凡要求升学的初中毕业生(含往届生)均须参加2008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
(一)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文化课考试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分区县阅卷。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和化学。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满分均为120分,物理满分为100分,化学满分为80分。
(二)体育考试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体育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教体美[2007]23号)执行。
(三)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文化课考试时间为2008年6月24日至26日。
三、关于招生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2008年本市初中毕业生预计为9.3万人,初步确定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规模为10万人。
(一)统筹考虑各种因素,2008年本市安排普通高中招生计划6.2万人,职业教育招生规模3.8万人。其中,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约0.3万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规模约1.5万人,职业高中招生规模约1.1万人,技工学校招生规模约0.9万人。
(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按市、区(县)两级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进行。市教委负责对全市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统筹和指导;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安排技工学校分学校招生规模;区县教委负责安排本区县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分学校招生规模。
(三)2008年继续开展将示范性普通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校招收优秀应届毕业生的试验(以下简称“招优”工作)。各区县应将示范高中招生计划的5%—10%用于“招优”工作;鼓励示范高中跨区县开展“招优”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区县要从实施初中建设工程,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城乡教育协调发展,维护教育公平,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高度,充分认识“招优”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严格操作,确保此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四)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调整中小学结构布局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70号)精神,统筹规划,规模适度。示范性普通高中可以适当跨区县招生,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30%;要适当扩大远郊区县的招生数量,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一般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安排跨区县招生计划。民办学校可以跨区县招生。普通高中传统项目学校招收的文艺、体育、科技特长生可在全市招生。
(五)2008年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继续执行“三限”政策。各区县和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央和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将择校生计划纳入招生计划进行管理,并向社会公示。
(六)提前招生学校(专业)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获得“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称号的职业高中可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在全市范围内招生,不对各区县分配计划指标。
(七)在部分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开展面向未升学的高中毕业生进行中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试点学校要从社会人才需求、学生特点和就业需要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教育。
(八)市劳动保障局于2008年2月29日前将技工学校分学校招生规模报市教委;各区县招生计划管理部门于2008年2月29日前将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分学校招生计划报市教委;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规模于2008年1月28日前报市教委。
四、关于招生录取
2008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分为提前招生录取、“招优”录取和统一招生录取三种方式。
(一)提前招生录取。主要限定在艺体类和开设特殊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参加提前招生录取学校需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教委批准。提前招生人数不得超过各学校招生计划的30%。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提前招生录取。
(二)“招优”录取。参加“招优”录取的考生须参加2008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正常录取填报志愿。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区县教育部门研究制定,报市教委、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向社会公示后组织实施。
(三)统一招生录取。按照考生报考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凡被提前招生录取和“招优”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统一招生录取。
(四)在统一招生录取结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可根据有关程序进行补录工作。补录只录取参加全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
(五)面向未升学的高中毕业生进行中等职业教育试点的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各学校按照有关文件自主确定,具体方案报市教委批准后实施。
五、加强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和管理
(一)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发展,切实加强对中考中招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确保中考中招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各区县要加强管理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未经市教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招生方式和规模;要加强对初中学校的管理,确保学生在升学考试前不得离校;严禁各高级中等学校违规提前到初中校进行各种招生宣传活动。
(三)各高级中等学校要按照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引导考生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个人实际出发,合理选择升学目标。各初中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要尊重学生的志愿选择,禁止强迫学生填报志愿的行为发生。
(四)2008年是奥运会举办之年,是推进课程改革的关键一年,全市将统一实行课标卷,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部门和学校要从大局出发,本着对人民和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中考中招及有关工作,为推进首都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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