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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计【2005】26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05-03-29

发布日期:2008-03-18

索引号:110003/ZK-2005-000039

内容概述:高考政策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继续执行有关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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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教计〔2005〕26号

教育部: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2号)精神,根据《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第43、44、45、46条对政策性照顾项目的具体规定,经北京市高校招生委员会研究,为保持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拟继续执行以下政策性照顾项目:

  一、在原有分数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的照顾项目。

  (一)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受市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

  (二)少数民族考生。

  二、在原有分数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的照顾项目。

  (一)被评为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毕业生;

  (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单项前五名或集体前三名主力队员的应届毕业生。

  三、对获得区、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在录取时,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妥否,请批示。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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