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人【2003】24号

信息有效性:失效

生成日期:2003-07-27

发布日期:2008-04-14

索引号:110003/ZK-2003-000196

内容概述:高校特聘教授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失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津贴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分享:

京教人〔2003〕24号

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津贴实施工作,吸引和遴选更多的中青年杰出人才,提高我市高等学校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现就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津贴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特聘教授不担任实质性领导职务问题

  为使特聘教授更好地在高等学校发挥其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作用,保证特聘教授全身心投入特聘教授岗位工作,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担任实质性领导职务。凡已担任实质性领导职务的人员,学校不得推荐其应聘特聘教授岗位。如聘任为特聘教授后提任为实质性领导职务的人员,从担任领导职务的下一年度开始不再列入北京市特聘教授计划,停止发放特聘教授岗位津贴,并做好原聘期间的工作考核总结。

  二、关于特聘教授在岗工作时间问题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教人司〔1999〕23号)的规定,特聘教授聘期内原则上均应保证全时工作,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对尚在海外工作且在国际上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学者,经市教委批准,其每年在特聘教授岗位工作的最短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并需保证完成规定的特聘教授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

  三、关于特聘教授聘任合同问题

  实施特聘教授岗位津贴工作是在高等学校推行教师聘任制的重大改革尝试,而聘任合同是高等学校对特聘教授进行考核和管理的法律依据。各高等学校一定要从依法治教的高度,充分重视聘任合同的签定工作,对合同中特聘教授在岗工作时间,工作目标与任务、成果归属权以及聘期等有关条款要尽可能细化,做到规范、合法、明确、充分、可操作,切忌流于形式。聘任合同与《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表》一并上报市教委备案。

  四、关于特聘教授履职考核问题

  有关高等学校要认真做好对特聘教授履职情况及完成岗位目标情况的考核工作,每年向市教委报告考核情况。高等学校应在特聘教授聘期内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着重考察其是否全身心投入特聘教授岗位工作及其完成岗位目标情况。对不能正常履职的特聘教授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解除其聘任合同。

  五、关于同一岗位拟聘多位人选的问题

  每个北京市特聘教授岗位按岗位学科要求只选聘一位特聘教授,对条件特别优秀,且学术方向不重复,学科发展迫切需要者,经市教委同意,岗位实聘人选可设2人。

  六、关于聘任在岗时间不足半年的特聘教授问题

  对于已批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又有符合条件的特聘教授人选,但因特殊原因,在岗位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可以作为讲座教授予以聘任,聘任条件及程序同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聘期一般为三年,津贴按实际在校工作日累计计算,累计一个月(22天)按一万元(税前)计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扫一扫分享本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