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财【2007】8号
信息有效性:失效
生成日期:2007-03-22
发布日期:2008-03-18
索引号:110003/ZK-2007-000092
内容概述:调整北京市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方案及北京市普通教育事业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财政拨款标准)。
京教财〔2007〕8号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础教育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义务教育法》、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市教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调整北京市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方案》,于2006年10月10日经市教委第16次主任办公会会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经费调整方案及经费分担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在编制预算中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后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为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最低标准,按照预算安排保运转的基本要求,请在预算中按实际在校学生人数、按标准足额安排。在实际安排中已超过此标准的区县不应降低现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一)达标时限,各区县在三年内实现公用经费定额达标,即从2007年起实施,到2009年全面达标。各区县务必落实新修订公用经费定额办法,在2007年年度预算中统筹教育经费,按照其实现达标的时间安排,年度内足额保障公用经费预算。
(二)补助标准及方式,考虑到各区县财力的实际差异和困难,市级在本级教育事业费支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对财力薄弱区县予以补助。补助内容为按新标准调整后公用经费新增部分(剔除减免杂费补助经费)。其中,市级财政将对崇文区、宣武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顺义区、怀柔区给予公用经费新增部分30%的补助;对昌平区、通州区、大兴区、房山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燕山分局给予公用经费新增部分50%的补助。自2007年起,市级补助经费分两年到位,其中,2007年按市级补助经费的74%到位,2008年补助剩余部分。今后随着区县财力的不断壮大,市级补助将视区县财力状况进行调整。
二、执行调整后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掌握的日常维护费用会有较大幅度提高,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了解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内涵,对定额经费部分统筹安排,在保证学校维持正常运转的基础上逐步有所增长。定额标准包含的内容不再申报专项经费。
三、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把增加的公用经费用到教育教学方面,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水平。
四、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公用经费定额的投入和使用。
五、本通知自2007年度预算起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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