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财【2002】16号
信息有效性:失效
生成日期:2002-04-11
发布日期:2008-03-18
索引号:110003/ZK-2002-000007
内容概述:进一步加强对教育资产的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在保值基础上盘活现有教育资源。
京教财〔2002〕16号
各区县教委: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资产的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在保值基础上盘活现有教育资源为社会服务,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财行[1998]1353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公办学校教育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公办学校(含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公有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教育资产管理负责。
二、为盘活教育资产,实现资源共享,促进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公办学校在不影响本校正常教育活动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为其他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提供服务,但要坚持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原则。
三、参照《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京国资农[1996]96号),学校应向占用单位按占用资产总额的6%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四、学校取得的收入应记入“其他收入”科目,上交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使用。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文件精神对本区县教育机构的资产管理做出具体规定,于6月底前抄报市教委财务处备案;并将公办学校向其他各类教育机构提供服务及其管理情况于5月底向市教委财务处书面报告。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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