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财【2007】41号
信息有效性:失效
生成日期:2007-11-27
发布日期:2008-03-18
索引号:110003/ZK-2007-000096
内容概述:完善北京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相关事项,包括:成立保障机制领导小组、义务教育经费单列、本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教育投入依法增长。
京教财〔2007〕41号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北京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意见》精神,健全并完善本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现将完善本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区县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成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工作,根据《关于设立北京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编委[2007]8号)要求,本市成立了北京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领导小组,各区县要根据中央、北京市要求,成立保障机制领导小组,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推进。
二、关于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意见》和预算管理要求,各级政府财政教育经费支出必须将义务教育经费支出实行单列。
(一)预算单列要求
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普通教育支出应分别按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列至“项”级科目。实际操作中,对兼有初中和高中教育等不同类型的九年一贯制、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经费单列遵照以下原则:
1.能按人员区分的人员支出和一般公用支出,以及能按活动区分的专项支出,按归属分别列入小学教育、初中教育或高中教育预算科目。
2.不能区分归属的各项人员和公用支出,或者是共用的专项支出,则按照小学与初中学生培养经费的1︰1.1、初中与高中学生培养经费的1︰1.2比例,将支出分配到相应的预算科目。
3.装备中心、设备中心、教研中心、房管中心等教育单位,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入“其他教育管理事务”科目。
(二)决算及经费统计要求
按预算分列的教育类别列报支出及经费统计。
1.205类中涉及各级各类教育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预算原则列支,年度决算及经费统计时按照本办法第二部分“(一)预算单列要求”规定执行。
2.由装备中心、房管部门等教学单位集中采购的设备、校舍修缮等项目经费,在经费统计时按实际受益分列具体单位或学校,但本部门的管理事务性经费不得分列到其他单位或学校,要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入“其他教育管理事务”科目。
三、关于本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规定,结合本市财政和教育管理体制,本市义务教育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区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现将市、区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职责
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建立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以独立核算的中小学为基本预算编制单位。
区县人民政府要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
(二)市、区县政府分项目、按比例经费负担机制内容
为加大市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统筹力度,更好地引导区县支持义务教育发展,同时,在以下项目上实行市、区县政府分项目按比例的经费负担机制。
1.义务教育阶段各项教育减免政策经费分担机制。市、区县政府按照各负担50%的经费投入比例分别安排杂费、教科书费、特教学校住宿生的住宿费、助学补助、借读费等教育减免政策经费,确保及时足额安排预算,将各项教育减免政策经费落实到位,不留缺口。
2.公用经费分担机制。对调整后公用经费达标新增部分,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普通教育事业学校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规定,根据区县财力状况,市级补助比例分别为30%、50%,各级政府应按所承担的相应比例,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3.校舍修缮经费分担机制。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础教育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区县教委会同财政根据本辖区内在校生数、校舍面积、校舍年限、校舍危房等级、单位造价等内容,编报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并根据校舍维修实际需求,编制本辖区内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年度计划。对专项资金中安排的校舍维修经费,根据区县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市级财政分别给予城八区和远郊区县30%、50%的经费补助。各区县政府按比例承担的经费,应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4.教师工资负担机制。继续实施教师工资上划区县政府统一发放的政策。按照“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拨付经费、银行(或当地信用社)代发到人、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区县政府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工资管理政策规定,公办学校教师工资由区、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全额保障,并由区、县人民政府统一支付,切实做到教师工资应保尽保,应发尽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办学条件达标项目分担机制。为实现到2010年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达标目标,市级政府发挥资金的统筹和引导作用,结合实际需求,市级政府将主要承担办学条件达标中的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图书、理科学习领域教学仪器设备、教学家具四类项目的配备经费。除以上四项以外办学条件达标其他设备项目将主要由区县政府负责解决。
四、关于教育投入依法增长
(一)各区县政府要增强教育投入依法增长的法律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教育投入依法增长。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应负责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其他教育经费安排,根据《教育法》及教育部经费统计考核要求,确保教育投入依法增长。
(三)进一步建立并完善教育依法增长预警和奖惩机制,实时监控教育经费投入规模,实现教育依法增长指标平稳增长,避免陡增陡降现象的出现。各区县上年度教育依法增长执行情况、本年度内教育依法增长预算安排情况将作为年度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转移支付经费安排的参考因素。教育依法增长预警和奖惩机制另行发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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